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全院教学秩序的正常运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其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教学服务人员违反教学工作制度、教学管理规范、未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1. 重大教学事故(Ⅰ):事故情节恶劣,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
2. 严重教学事故(Ⅱ):事故情节较为恶劣,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3. 一般教学事故(Ⅲ):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五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1.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A);
2. 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类(B);
3.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类(C)。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按下表所列标准进行认定: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A)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1 | 院、系领导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教学计划,影响学院排课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 Ⅱ |
2 |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院(系)及学院有关负责人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3 | 教学秘书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出课程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Ⅱ |
4 | 教学管理人员制订学期开课计划延误致使教学安排、课表安排不及时,影响不良。 | Ⅲ |
5 | 教学管理人员制订学期开课计划延误致使教学安排、课表安排不及时,影响严重。 | Ⅱ |
6 | 教学管理人员制订学期开课计划信息错误,造成教学安排错误,影响恶劣。 | Ⅱ |
7 | 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造成教学活动冲突或教学场地冲突或遗漏教学任务,并未能在10分钟内妥善解决,导致较大面积的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地造成教学活动冲突超过10分钟;安排教室发生冲突,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 Ⅱ |
8 | 第4条中的情况发生,但处理及时(10分钟以内)。 | Ⅲ |
9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安排不合理、或因通知未及时送到学生班长、教师手中而造成的停课、停考或因教学场地冲突而影响正常教学,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 Ⅱ |
10 | 学院(系)和教务部学籍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 Ⅰ |
11 |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除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之外)、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为申请人谋取利益。 | Ⅱ |
12 | 院(系)教学管理人员处理学生退学出现明显错漏,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13 | 负责教材征订人员漏订、少订、错订教材,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整个班级学生开学无教材使用达一周。 | Ⅱ |
14 | 教学设备未例行检查影响上课效果或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在2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 |
15 | 对照明电器、电源和电教(扩音和投影、放音收音)设备的故障在开学和开考前未及时检修,影响正常教学和考试。 | Ⅱ |
16 | 对上课和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故障,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检修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教学和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17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类(B)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18 | 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演示和宣扬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或辱骂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19 | 任课教师未填报代课申请表,未经院(系)与教务部批准由他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 | Ⅱ |
20 | 授课内容不按教学大纲进行,随意增加或减少课时,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和课程性质。 | Ⅱ |
21 | 教师未填报停/调课申请表,事前未经院(系)与教务部批准,擅自停课;或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 |
22 | 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重要概念错误或条理不清,对学生的课程学习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23 | 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教学需要课程作业训练的课程,整个学期: | |
A.未布置批改作业,严重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 Ⅱ | |
B.布置批改作业量太少,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 Ⅲ | |
C.漏改作业少量; | Ⅲ | |
D.漏改作业大批。 | Ⅱ | |
24 | 上课时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秩序混乱或人员财产损伤。 | Ⅱ |
25 | A.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0分钟; | Ⅲ |
B.无故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及旷课1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 | Ⅱ | |
C.无故迟到或早退虽不及10分钟,但一星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 | Ⅱ | |
26 | 教师上课时使用移动通讯器材对外联系或进行商业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27 | 不按规定选用教材,自行购进并向学生销售教材。 | Ⅱ |
28 | 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
29 |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 | Ⅱ |
30 |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 Ⅱ |
31 | 值班人员未准时打开教室门,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 Ⅲ |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类(C)
序号 | 事故 | 级别 |
32 | 未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同意,擅自变更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方式。 | Ⅱ |
33 | 未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同意,擅自将试卷命题工作的全部或者主体部分委托他人完成。 | Ⅱ |
34 | 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进行命题工作,导致试卷送印延迟,影响正常考试。 | Ⅱ |
35 | 教师直接使用已公开使用过的考试题目、教辅资料中的练习题目,或沿用在课堂教学中面向该课程班的学生讲解过的题目、已布置给该班级学生的作业题目等来完成部分命题工作,达到一定雷同率,影响考试效果。 | |
A.30%(含)-50%; | Ⅲ | |
B.50%(含)-70%; | Ⅱ | |
C. 70%(含)以上。 | Ⅰ | |
36 | 试卷试题出错,导致部分考题失效。 | Ⅱ |
试卷试题出错严重,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 Ⅰ | |
37 | 考试前,试题保密措施不严,造成考题泄露。 | Ⅱ |
38 | 教师或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泄露考题。 | Ⅰ |
39 | 教师在考试之前假借圈题、划重点、给提纲形式,变相向学生泄漏考题。 | Ⅱ |
40 | 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
A.正式开考后未到达考场履行主考或监考职责者; | 通报批评 | |
B.正式开考后10分钟(含)以上才到达考场的主考或监考; | Ⅲ | |
C.缺席的主考或监考。 | Ⅱ | |
41 | 主、监考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对考试要求不严,擅离职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收缴试卷缺失,未及时予以纠察。 | Ⅱ |
42 | 主、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 | Ⅱ |
43 | 评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私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Ⅱ |
44 | 教师擅自拆开密封的学生答题本浏览学生姓名等个人信息。 | Ⅰ |
45 | 遗失学生答题本、作业(作品)、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 Ⅱ |
46 | A.课程班阅卷错误率15%以下; | Ⅲ |
B.课程班阅卷错误率达到15%(含)以上。 | Ⅱ | |
47 | A.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 Ⅱ |
B.超过规定时间一周报送成绩,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 Ⅰ | |
48 | 学生成绩管理人员或教师疏漏登记、错误登记或核对学生考试成绩。 | |
A.个别错误,即成绩错误学生数占该课程班人数3%以下; | 通报批评 | |
B.少量错误,即成绩错误学生数占该课程班人数3%(含)~10%; | Ⅲ | |
C.批量错误,即成绩错误学生数占该课程班人数10(含)%~50%; | Ⅱ | |
D.大量错误,即成绩错误学生数占该课程班人数50%(含)以上。 | Ⅰ | |
49 |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登载或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的错误。 | |
A. 1个成绩记录; | Ⅱ | |
B. 2个及2个以上成绩记录; | Ⅰ | |
C. 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成绩、学籍等证明,或擅自修改相关评分标准、成绩比例构成等以改变成绩记录。 | Ⅰ | |
50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 Ⅱ |
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中,对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指导教师未予纠正,后果特别严重。 | Ⅰ | |
第七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消极后果的情况,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由分院、系(部)、教务部、教学与科研促进部提请院务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者或知情者在事故发生三天内报告分院、系(部)、教务部,各分院、系(部)、教务部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记录表》(见附表),明确事件经过及相关事实后报教学与科研促进部。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分院、系(部)及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第九条 教学与科研促进部在收到各相关单位的教学事故处理报告后,应通过邮件、电话或直接谈话等方式,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相关情况并告知事故当事人。在核实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并按照分管院长的审批意见下发教学事故认定通报。
第十条 各分院、系(教学部)或所属部门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帮助其查找原因,及时改进。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学期不得参评各项先进个人。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事故所属考核区间的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事故所属考核区间的考核结果不能为良好及以上;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事故所属考核区间的考核结果不能为合格及以上。一个考核区间内,累计发生两次Ⅲ级教学事故者,视同一次Ⅱ级教学事故;累计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视同一次Ⅰ级教学事故。Ⅱ级、Ⅰ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材料将存入事故责任人的档案。
第四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一周内向学院教学与科研促进部书面提请复议。教学与科研促进部每学期提请学院组织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提请复议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听证会成员原则上为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或各分院(系)有高级职称的资深教学或教学管理人员。会议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与科研促进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九年七月发布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学与科研促进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0e2b6e9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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