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蓝线规划

发布时间:2023-03-12 04:45: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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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第三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施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市政、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本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本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蓝线规划文本》和《深圳市蓝线规划图集》。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第十条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1b838455a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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