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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
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一经确立,如何构建适应这一标准的判定体系就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不妨从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的存在与否以及这种作用力的大小两方面来构建。
(一)行为对结果是否存在作用力
1.条件公式
对行为对结果是否存在作用力的判断公式是:如果没有A(BC……就没有ZA(BC……就是Z的(事实)原因。条件公式的判断规则过于简单,无法适应所有的情况,所以产生其他规则予以补充。
2.公式修正
公式修正也被称作条件关系修正:假使某一场合同时存在几个条件,去除其中的一个,结果仍发生;去除全部的条件,结果不会发生;那么所有条件与结果之间都存在条件关系。
3.社会经验
条件公式和公式修正都需要对条件的范围作出界定。除了对危害结果起作用的行为本身,还有其他决定因素需要判定者运用一定的社会经验来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对确定的对象来说,行为或事件是异常的还是非异常的?只有异常情况下,才可能是法律判定的有效范围。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自由的行为,这

种行为才可能是法律判定的有效范围。
4.客观归责
客观归责的判定规则来源于客观归责理论。它包含的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受害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二是这个不被允许的危险的实现了;三是不被允许的危险的实现在构成要件的有效范围内。客观归责的判定规则的目的是将行为与结果非本质的因果关系从真正的因果关系中分离开来,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统一。
(二)行为对结果存在的作用力大小
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是否存在,决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行为对结果存在的作用力大小,决定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决定刑法罪刑的裁量。在一个因果关系条件存在的场合,只需考虑作用力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在多个因果关系条件存在的场合,不同条件因果关系的作用力大小,就是量罪定刑的判定依据。作用力大小的判定可遵循以下原则:
1.作用事实距离结果近的优于作用事实距离结果远的
举例来说,某甲在10年前因某乙交通肇事失去左腿,10年后在一起失火案中,因行动不便未能从火场逃出,导致死亡。对于某甲的死亡,某乙已经承担了责任,侵害的后果不是某甲最终死亡的原因,失火案的犯罪人的行为才对某甲死亡的结果具有作用力。
2.直接作用力大于间接作用力
例如,某甲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将正常行走的某乙撞死,则某甲的行为对某乙死亡的结果就有直接作用力。若某甲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某丙为避让某甲,将某乙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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