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GB/T 17986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Unit1:General rules for estate surveying
2000 – 02 – 22 发布 2000 – 08 – 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言 I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42
附录B(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49
前 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规范 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占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1)计算结果。
表1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界址点等级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 |
限差 | 中误差 | |
一 | ±0.04 | ±0.02 |
二 | ±0.10 | ±0.05 |
三 | ±0.20 | ±0.10 |
…………………………(1)
式中:mj ——相应等级界址点位中误差,m;
D ——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
——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需要测定房角点的坐标时,房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不要求测定房角点坐标时则将房屋按3.2.3的精度要求表示于房产图上。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2计算的结果。
表2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m2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 | 限差 | 中误差 |
一 | 0.02+0.0006S | 0.01+0.0003S |
二 | 0.04+0.002S | 0.02+0.001S |
三 | 0.08+0.006S | 0.004+0.003S |
注:S为房产面积m2。 | ||
房产测量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和国家坐标系联测。
房产测量统一采用高斯投影。
房产测量一般不测高程,需要进行高程测量时,由设计书另行规定,高程测量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在100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在200m左右。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表3 各等级三角网的技术指标
等级 | 平均边长 km | 测角中误差 (“) | 起算边边长 相对中误差 | 最弱边边长 相对中误差 | 水平角观测测回数 |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 ||
DJ1 | DJ2 | DJ6 | ||||||
二等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 9 5 2 0.5 0.2 | ±1.0 ±1.8 ±2.5 ±5.0 ±10.0 | 1/300000 1/200000(首级) 1/120000(加密) 1/120000(首级) 1/8000(加密) 1/6000(首级) 1/45000(加密) 1/2000 | 1/120000 1/80000 1/45000 1/20000 1/10000 | 12 6 4 | 9 6 2 1 | 6 3 | ±3.5 ±7.0 ±9.0 ±15.0 ±30.0 |
表4 各等级三边网的技术指标
等级 | 平均边长 km | 测距 相对中误差 | 测距中误差 mm | 使用测距仪等级 | 测距测回数 | |
往 | 返 | |||||
二等 | 9 | 1/300000 | ±30 | I | 4 | 4 |
三等 | 5 | 1/160000 | ±30 | I、II | 4 | 4 |
四等 | 2 | 1/120000 | ±16 | I II | 2 4 | 2 4 |
一级 | 0.5 | 1/33000 | ±15 | II | 2 | |
二级 | 0.2 | 1/17000 | ±12 | II | 2 | |
三级 | 0.1 | 1/8000 | ±12 | II | 2 | |
表5 各等级测距导线的技术指标
等级 | 平均边长 km | 附合导线长度,km | 每边测距中误差 mm | 测角中误差 (”) | 导线全长 相对闭合差 |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 | 方位角闭合差 (”) | ||
DJ1 | DJ2 | DJ6 | |||||||
三等 四等 一级 二级 三极 | 3.0 1.6 0.3 0.2 0.1 | 15 10 3.6 2.4 1.5 | ±18 ±18 ±15 ±12 ±12 | ±1.5 ±2.5 ±5.0 ±8.0 ±12.0 | 1/60000 1/40000 1/14000 1/10000 1/6000 | 8 4 | 12 6 2 1 1 | 6 3 3 | ±3 ±5 ±10 ±16 ±24 |
注:n为导线转折角的个数。 | |||||||||
表6 各等级GPS相对定位测量的仪器
等级 | 平均边长 D km | GPS接收机性能 | 测量量 | 接收机标称精度优于 | 同步观测接收机数量 |
二等 | 9 | 双频(或单频) | 载波相位 | 10mm+2ppm | ≥2 |
三等 | 5 | 双频(或单频) | 载波相位 | 10mm+2ppm | ≥2 |
四等 | 2 | 双频(或单频) | 载波相位 | 10mm+2ppm | ≥2 |
一级 | 0.5 | 双频(或单频) | 载波相位 | 10mm+2ppm | ≥2 |
二级 | 0.2 | 双频(或单频) | 载波相位 | 10mm+2ppm | ≥2 |
三级 | 0.1 | 双频(或单频) | 载波相位 | 10mm+2ppm | ≥2 |
表7 各等级GPS相对定位测量的技术指标
等级 | 卫星 高度角 (0) | 有效观测卫星总数 | 时段中任一卫星有效观测时间,min | 观测 时段数 | 观测 时段长度 min | 数据采样间隔 s | 点位几何图形强度因子 PDOP |
二等 | ≥15 | ≥6 | ≥20 | ≥2 | ≥90 | 15--60 | ≤6 |
三等 | ≥15 | ≥4 | ≥5 | ≥2 | ≥10 | 15--60 | ≤6 |
四等 | ≥15 | ≥4 | ≥5 | ≥2 | ≥10 | 15--60 | ≤8 |
一级 | ≥15 | ≥4 | ≥1 | 15--60 | ≤8 | ||
二级 | ≥15 | ≥4 | ≥1 | 15--60 | ≤8 | ||
三级 | ≥15 | ≥4 | ≥1 | 15--60 | ≤8 | ||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本规范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水平角观测使用DJ1、DJ2、DJ6三个等级系列的光学经纬仪,其在室外试验条件下的一测回水平方向标准偏差分别不超过±1”,±2”,±6”。
水平角观测一般采用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不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水平角观测限差
经纬仪型号 | 半测回归零差 (”) | 一测回内2C互差 (”) | 同一方向值各测回互差 (”) |
DJ1 | 6 | 9 | 6 |
DJ2 | 8 | 13 | 9 |
DJ6 | 18 | 30 | 24 |
各级三角网的起始边、三边网或导线网的边长,主要使用相应精度的光电测距仪测定。
光电测距仪的精度等级,按制造厂家给定的1km的测距中误差mo的绝对值划分为二级:
I级: │m0│≤5mm
II级: 5mm<│m0│≤10mm
光电测距各项较差不得超过表9的规定。
表9 光电测距限差
仪器精度等级 | 一测回读数较差 mm | 单程读数差 mm | 往返测或不同时段 观测结果较差 |
I级 | 5 | 7 | 2(a+b×D) |
II级 | 10 | 15 | |
注:a、b为光电测距仪的标称精度指标;a为固定误差,mm;b为比例误差;D为测距边长,m。 | |||
光电测距时应测定气象数据。二、三、四等边的温度测记至0.2℃,气压测记至0.5hPa;一、二、三级边的温度测记至1℃,气压测记至1hPa。
…………………………….(2)
式中:W——三角形闭合差,(”)
n——三角形个数。
W极允= ………………………(3)
W边允= …………….(4)
W方允= ………………………(5)
式中:——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传距角;
——起算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起算方位角中误差,(’’);
n——方位角推算路线的测站数。
= 206265
………………………(6)
根据及估算任一边的实际测距中误差,按(7)式计算。
………………………(7)
式中:d——往返测距离的较差,m;
n——测距边数;
P——距离测量的先验权,,为测距的先验中误,可以测距仪的标称精度计算。
——距离测量的单位权中误差。
a) 根据各边平均测距中误差检核,按式(8)计算限差。
W允= ………………(8)
b) 根据各边的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检核,按(9)式计算限差。
W允= ………(9)
式中:mD——观测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
h0——观测角顶点至对边垂线长度,m;
a、——三角形中观测角以外的另二个角度;
——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各边的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206265
W角允= …………………………(10)
式中:——观测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m;
a——圆周角条件或组合条件方程式的系数。
……………………………(11)
式中:——测站圆周角闭合差,(’’);
n——测站圆周角闭合差的个数。
…………………………..(12)
式中:——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
n——计算的测站数;
N——附合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个数。
a) 三边同步环的闭合差的限差按式(13)计算。
…………………(13)
b) 多边同步环闭合差的限差按(14)式计算。
………………(14)
式中:——各坐标差分量的闭合差;
——相应等级规定的精度(按平均边长计算);
n——闭合环的边数。
a) 同一边任何两个时段的成果互差,应小于接收机标称精度的2倍。
b) 若干个独立观测边组成闭合环时,各坐标差分量闭合差应符合(15)式规定。
…………………..(15)
式中:——各坐标差分量的闭合差;
——相应等级规定的精度(按平均边长计算);
n——闭合环的边数
二、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都应分级进行统一平差或联合整体平差。平差后应进行精度评定。
平差计算和数据处理的数据取位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平差计算和数据处理的数字取位
等级 | 水平角观测方向值及各项改正数 | 边长观测值及 各项改正数,m | 边长与坐标 m | 方位角 (”) |
二等 | 0.01 | 0.0001 | 0.001 | 0.01 |
三、四等 | 0.1 | 0.001 | 0.001 | 0.1 |
一、二、三级 | 1 | 0.001 | 0.001 | 1 |
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及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
房产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产籍等资料,按附录A中的A1、A2规定的“房屋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窨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有固定界标的按因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
房产区和房产分区均以两位自然数字从01至99依序编列;当未划分房产分区时,相应的房产分区编号用“01”表示。
丘的编号以房产分区为编号区,采用4位自然数字从0001至9999编列;以后新增丘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
丘的编号格式如下:
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
(2位)(2位) (2位) (2位) (4位)
丘的编号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编列。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在他人用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应在幢号后面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标识符A表示。
多户共有的房屋,在幢号后面加编共有权号,共有权号用标识符B表示。
房屋用地调查的内容包括用地座落、产权性质、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所有制性质、使用权来源、四至、界标、用地用途分类、用地面积和用地纠纷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用地范围略图。
房屋用地座落是指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房屋用地座落在小的里弄、胡同和小巷时,应加注附近主要街道名称;缺门牌号时,应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南、西、北方位;房屋用地座落在两个以上街道或有两个以上门牌号时,应全部注明。
房屋用地的产权性质按国有、集体两类填写。集体所有的还应注明土地所有单位的全称。
房屋用地的等级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等级标准执行。
房屋用地的税费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每年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年度缴纳金额为准。
房屋用地的使用权主是指房屋用地的产权主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房屋用地的使用人是指房屋用地的使用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房屋用地来源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方式,如转让、出让、征用、划拨等。
用地四至是指用地范围与四邻接壤的情况,一般按东、南、西、北方向注明邻接丘号或街道名称。
用地范围的界标是指用地界线上的各种标志,包括道路、河流等自然界线;房屋墙体、围墙、栅栏等围护物体,以及界碑、界桩等埋石标志。
用地用途分类按附录A中的A3执行。
用地略图是以用地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用地位置、四至关系、用地界线、共用院落的界线,以及界标类别和遇属,并注记房屋用地界线边长。
房屋用地界线是指房屋用地范围的界线。包括共用院落的界线,由产权人(用地人)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提供不出证据或有争议的应根据实际使用范围标出争议部位,按未定界处理。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的座落按5.5.2要求调查。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行政境界调查,应依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境界位置,调查区、县和镇以上的行政区划范围,并标绘在图上。街道或乡的行政区划,可根据需要调绘。
行政机构名称只对镇以上行政机构进行调查。
应调查实际使用该房屋及其用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全称。
编号区代码 类别代码 点的编号
(9位) (1位) (5位)
********* * *****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第1、第2位数为高斯坐标投影带的带号或代号,第3位数为横坐标的百公里数,第4、第5位数为纵坐标的千公里和百公里数,第6、第7位和第8、第9位数分别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
类别代码用1位数表示,其中:3表示界址点。
点的编号用5位数表示,从1——99999连续顺遍。
界标与邻近较永久性的地物宜进行联测。
行政境界测量,包括国界线以及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测绘国界时,应根据边界条约或有关边界的正式文件精确测定,国界线上的界桩点应按坐标值展绘,注出编号,并尽量注出高程。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测绘,各级行政区划界上的界桩、界碑按其坐标值展绘。
房角点测量不要求在墙角上都设置标志,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00±20)cm处墙角为测点。房角点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正交法测量。对正规的矩形建筑物,可直接测定三个房角点坐标,另一个房角点的坐标可通过计算求出。
独立地物的测量,应根据地物的几何图形测定其定位点。亭以柱外围为准;塔、烟囱、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水井以中心为准。构筑物按需要测量。
共有部位测量前,须对共有部位认定,认定时可参照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中设定的共有部位,经实地调查后予以确认。
其他相关地物是指天桥、站台、阶梯路、游泳池、消火栓、检阅台、碑以及地下构筑物等。
消火栓、碑不测其外围轮廓,以符号中心定位。天桥、阶梯路均依比例绘出,取其水平投影位置。站台、游泳池均依边线测绘,内加简注。地下铁道、过街地道等不测出其地下物的位置,只表示出入口位置。
正交法又称直角坐标法,它是借助测线和短边支距测定目标点的方法。
正交法使用钢尺丈量距离配以直角棱镜作业。支距长度不得超过50m。
正交法测量使用的钢尺须经检定合格。
线交会法又称距离交会法,它是借助控制点、界址点和房角点的解析坐标值,按三边测量定出测站点坐标,以测定目标点的方法。
利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测绘1:500、1:1000房产分幅平面图,可采用精密立体测图仪、解析测图仪、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机助测图和数字测图方法。
按GB 6962执行。
表11 加密点平面和高程中误差
比例尺 | 加密点平面中误差 (平地、丘陵地) | 加密点高程中误差 (平地、丘陵地) |
1:1000 | 0.35 | 0.5 |
1:500 | 0.18 | 0.5 |
界址点和房角点如采用航测法内业加密测量时,其精度分别应符合3.2.4和3.2.5的要求。
表12 相对定向限差
项目 仪器 | 标准点残余 上下视差 | 检查点残余 上下视差 |
精密坐标量测仪 | ±0.02 | ±0.03 |
解析测图仪联机空三加密 | ±0.05 | ±0.008 |
表13 模型连接较差
项目 仪器 | 平面位置较差 | 高程较差 |
精密坐标量测仪 | ||
解析测图仪联机空三加密 | ||
表中:——平面位置较差,m;
——高程较差,m;
——像片比例尺分母;
——航摄仪焦距,mm;
——像片基线长度,mm。
表14 绝对定向限差
比例尺 | 基本定向点残差 | 多余控制点不符值 | 区域网间公共点较差 | |||
平面 | 高程 | 平面 | 高程 | 平面 | 高程 | |
1:1000 | 0.26 | 0.38 | 0.44 | 0.6 | 0.70 | 1.0 |
1:500 | 0.14 | 0.38 | 0.22 | 0.6 | 0.36 | 1.0 |
中误差倍数 | 0.75倍 | 1.25倍 | 2.0倍 | |||
……………………………(16)
…………………………….(17)
式中:——控制点中误差,m;
——公共点中误差,m;
——多余野外控制点不符值,m;
d——相邻航线或相邻区域网之间公共点较差,m;
n——评定精度点数。
对像片上无影像的地物,影像模糊的地物,被阴影或树木影像覆盖的地物,作业期间应进行补调或补测。补调可采用以明显地物点为起点的交会法或截距法,在像片上或调绘志上标明与明显地物点的相关距离2—3处,取位至0.01m;补测或补调难度较大且影响精度时采用平板仪作业。对航摄后拆除的地物,则应在像片相应位置用线色划去,成片的应标出范围并加文字说明。
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2mm时,应在像片或采集原图上相应位置注明实量的宽度,丈量取位至于0.01m。内业立体测图或图形编辑时应根据实量长度对屋檐进行改正。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检查和更新、数据的选取和运算、图形的变换和表示等。图形编辑包括按有关技术规定建立符号库、规定图形要素的层次及颜色、数字注记和文字注记应符合GB/T 17986.2的规定。
全野外数据采集系指利用电子速测仪和电子记簿或便携式计算机所组成的野外数据采集系统,记录的数据可以直接传输至计算机,通过人机交互处理生成图形数据文件,可自动绘制房地产图。
野外作业时可以用自编的房地产要素代码,代码应以有利于对数据的编辑处理,且易为观测人员记忆和减少野外作业的工作量。
每日施测前,应对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测试;当日工作结束以后,应检查录入数据是否齐全和正确。
将外业采集的图形数据在计算机屏幕上进行编辑修改和检查,形成图形文件。
生成绘图文件,通过数控绘图诡计可自动绘制房地产图。
全野外数据的采集精度应符合3.2.3,3.2.4,3.2.5的要求。
测量草图地地块、建筑物、位置关系和房地调查的实地记录。是展绘地块界址、房屋、计算面积和填写房产登记表的原始依据。在进行房地产测量时应根据项目的应根据项目的内容用铅笔绘制测量草图。
测量草图包括房屋用地测量草图和房屋测量草图。
a) 平面控制网点及点号。
b) 界址点、房角点相应的数据。
c) 墙体的归属。
d) 房屋产别、房建筑结构、房屋层数。
e) 房屋用地用途类别。
f) 丘(地)号。
g) 道路及水域。
h) 有关地理名称,门牌号。
i) 观测手簿中所有未记录的测定参数。
j) 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
k) 指北方向线。
l) 测量日期,作业员签名。
a) 房屋测量草图均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
b) 房屋外墙及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c) 图纸上应注明房产区号、房产分区号、丘(地)号、幢号、层次及房屋座落,并加绘指北方向线。
d) 住宅楼单元号、室号、注记实际开门处。
e) 逐间实量、注记室内净空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数字取至厘米。
f) 室内墙体凹凸部位在0.1m以上者如柱垛、烟道、垃圾道、通风道等均应表示。
g) 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发厨房、厕所、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实量边长,并加必要的注记。
h) 遇有地下室、覆式房、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i) 房屋外廓的全长与室内分段丈量之和(含墙身厚度)的较差在限差内时,应以房屋外廓数据为准,分段丈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超差须进行复量。
草图用纸可用787mm×1092mm的1/8、1/16、1/32规格的图纸。
测量草图选择合适的概略比例尺,使其内容清晰易读。在内容较集中的地方可绘制局部图。
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擦拭。汉字字头一律向北、数字字头向北或向西。
测量草图的图式符号参照GB/T 17986.2执行。
房产图是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的重要资料。按房产管理的需要可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和房屋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分幅图是全面反映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状况的基本图。是测绘分丘图和分户图的基础资料。
分幅图的测绘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
表15 图廓线、方格网、控制点的展绘限差 mm
仪器 | 方格网长度与 理论长度之差 | 图廓对角线长度 与理论长度之差 | 控制点间图上长度与坐标反算长度之差 |
仪器展点 | 0.15 | 0.3 | 0.2 |
格网尺展点 | 0.2 | 0.3 | 0.3 |
分幅图应表示控制点、行政境界、丘界、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地籍地形要素和注记。
分幅图编号以高斯一克吕格坐标的整公里格网为编号区,由编号区代码加分幅图代码组成(见图1),编号区的代码以该公里格网西南角的横纵坐标公里值表示。
编号形式如下:
分幅图的编号: 编号区代号 分幅图代码
完整编号: ********* **
(9位) (2位)
简略编号: **** **
(4位) (2位)
编号区代码由9位数组成,代码含义如下:
第1、第2位数为高斯坐标投影带的带号或代号,第3位数为横坐标的百公里数,第4、第5位数为纵坐标的千公里的百公里数,第6、第7位和第8、第9位数分别为横坐标和纵坐标的十公里和整公里数。
分幅图比例尺代码由2位数组成,按图1规定执行。
在分幅图上标注分幅图编号时可采用简略编号,简略编号略去编号区代码中的百公里和百公里以前的数值。
窑洞只绘住人的,符号绘在洞口处。
架空房屋以房屋外围轮廓投影为准,用虚线表示;虚线内四角加绘小圈表示支柱。
a) 柱廊以柱的外围为准,图上只表示四角或转折处的支柱;
b) 底层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
c) 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的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
d) 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
e) 门墩以墩的外围为准;
f) 室外楼梯以水平投影为准,宽度小于图上1mm的不表示;
g) 与房屋相连的台阶按水平投影表示,不足五阶的不表示。
a) 铁路以两轨外缘为准;首路以路缘为准;桥梁以外围投影为准;城墙以基部为准;沟、渠、水塘、游泳池等以坡顶为准;其中水塘、游泳池等应加简注。
b) 亭以柱的外围为准;塔、烟囱和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水井以井的中心为准;停车场、球场、花圃、草地等以地类界线表示,并加注相就符号或加简注。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廓、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各项房地产要素。
分丘图上,应分别注明所有周邻产权所有单位(或人)的名称,分丘图上各种注记的字头应朝北或朝西。
测量本丘与邻丘毗连墙体时,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1/2处;借墙量至墙体的内侧;自有墙量至墙体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房屋权界线与丘界线重合时,表示丘界线,房屋轮廓线与房屋权界线重合时,表示房屋权界线。
分丘图的图廓位置,根据该丘所有位置确定,图上需要注出西南角的坐标值,以公里数为单位注记至小数后三位。
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分户图表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权界线、四面墙体的归属和楼梯、走道等部位以及门牌号、所在层次、户号、室号、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边长等。
房屋权界线,包括墙体、归属的表示按GB/T17986.2执行。
图面整饰按GB/T GB/T17986.2执行,文字注记应相对集中。
利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测距仪、电子平板、电子记事簿等设备在野外采集的数据,通过计算机屏幕编辑,生成图形数据文件,经检查修改,准确无误后,可通过绘图仪绘出所需成图比例尺的房产图。
将各种航测仪量测的测图数据,通过计算机处理生成图形数据文件;在屏幕上对照调绘片进行检查修改。对影像模糊的地物,被阴影和树林遮盖的地物及摄影后新增的地物应到实地检查补测。待准确无误后,可通过绘图仪按所需成图比例尺绘出规定规格的房产图。
利用正交法、交会法等采集的测图数据通过计算机处理,编辑成图形文件。在视屏幕上,对照野外记录草图检查修改,准确无误后,可通过绘图仪,绘出所需规格的房产图,或计算出坐标,展绘出所需规格的房产图。
平板仪测绘是指大平板仪(或小平板仪)配合皮尺量距测绘。
房产图根据需要可利用已有地形图和地籍图进行编绘。作为编绘的已有资料,必须符合本规范实测图的精度要求,比例尺应等于或大于绘制图的比例尺。编绘工作可在地形原图复制或地籍原图复制的等精度图(以下简称二底图)上进行,其图廓边长,方格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不超过7.1.3.1表中的规定。补测应在二底图上进行,补测后的地物点精度应符合3.2.3的规定。
补测工作结束后,将调查成果准确转绘到二底图上,对房产图所需的内容经过清绘整饰,加注房产要素的编码和注记后,编成分幅图底图。底图的清绘整饰要求按7.4.4.8规定执行。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房屋共有建筑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2。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各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挑梯、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 有柱或在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a) 无明确使用权限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S= ……………………(18)
或
S= ……………………(19)
式中:S——面积,m2 ;
Xi——界址点的纵坐标,m;
Yi——界址点的横坐标,m;
n——界址点个数;
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20)
式中:ms——面积中误差,m2;
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
——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a) 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 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
……………………(21)
式中:ΔS——两次量算面积较差,m2;
S——所量算面积,m2;
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 。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a) 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 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 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待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 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 地名、门牌号的更改;
f) 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a)房屋买卖、交换、继承、分割、赠与、兼并等引起的权属的转移;
b)土地使用权界的调整,包括合并、分割、塌没和截弯取直;
c)征拨、出让、转让土地而引起的土地权属界线的变化;
d)他项权利范围的变化和注销。
变更测量应根据房地产变更资料,先进行房地产要素调查,包括现状、权属和界址调查,再进行分户权界和面积的测定,调整有关的房地产编码,最后进行房地产资料的修正。
a)变更测量应根据现有变更资料,确定变更范围,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选择变更方法。
b)房地产的合并和分割,应根据变更登记文件,在当事人或关系人到现场指界下,实地测定变更后的房地产界址和面积。
c)修测之后,应对现有房产、地籍资料进行修正与处理。
a) 变更测量以变更范围内平面控制点和房产界址点作为测量的基准点。所有已修测过的地物点为得作为变更测量的依据。
b) 变更范围内和邻近的符合精度要求的房角点,也可作为修测的依据。
a)变更后的分幅、分丘图图上精度,新补测的界址点的精度都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b)房产分割后各户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c)用地分割后各丘面积之和与原丘面积的不符值应在限差以内。
d)房产合并后的建筑面积,取被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用地合并后的面积,取被合并的各丘面积之和。
a)变更测量时,应做到变更有合法依据,对原已登记发证而确认的权界位置和面积等合法数据和附图不得随意更改。
b)房地产合并或分割,分割应先进行房地产登记,且无禁止分割文件,分割处必须有固定界标;位置毗连且权属相同的房屋及其用地可以合并应先进行房地登记。
c)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转移,其房屋用地也应随之变更或转移。
a)用地的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编号区内的最大丘号续编。
b)组合丘内,新增丘支号按丘内的最大丘支号续编。
新增的界址点或房角点的点号,分别按编号区内界址点或房角点的最大点号续编。
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幢号,原幢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房产测量成果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各级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a) 房产测绘技术设计书。
b) 成果资料索引及说明。
c) 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d) 房屋及房屋用地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e) 图形数据成果和房产原图。
f) 技术总结。
g) 检查验收报告。
a) 控制测量网的布设和标志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b) 各种观测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c) 各类控制点的测定方法、扩展次数及各种限差、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d) 起算数据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平差的成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a) 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b) 调查表中有用地略图和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的用地范围线、房屋权界线、房屋四面墙体归属,以及有关说明、符号和房产图上是否一致。
a)房产要素测量的测量方法、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
b)各项限差和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c)测量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对有关地物的取舍是否合理。
a) 房产图的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表述内容,图廓整饰等是否符合要求。
b) 房地产要素的表述是否齐全、正确,是否符合要求。
c) 对有关地形要素的取舍是否合理。
d) 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a) 房产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b) 用地面积的测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c) 共有与共用面积的测定和分摊计算是否合理。
a) 变更与修测的方法,测量基准、测绘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b) 变更与修测后房地产要素编号的调整与处理是否正确。
成果质量实行优级品、良级品和合格品三级评定。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A1 《房屋调查表》格式示例(见表A1)
A2 《房屋用地调查表》格式示例(见表A2)
A3 房屋用地用途分类(见表A3)
A4 房屋产别分类(见表A4)
A5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见表A5)
A6 房屋用途分类(见表A6)
表 A3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10 20 30 40 | 商业金融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 市政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 11 12 13 21 22 31 32 41 42 43 44 45 | 商业服务业 旅游业 金融保险业 工业 仓储 市政公用设施 绿化 文、体、娱 机关、宣传 科研、设计 教育 医卫 | 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 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让、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销转运站等用地。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指工业、仓储用地 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等用地。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积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 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为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理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 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指党政事业机关及工、表、妇等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样、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
表 A3(完)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50 60 70 80 90 00 | 住宅用地 交通用地 特殊用地 水域用地 农用地 其他用地 | 61 62 63 64 71 72 73 74 91 92 93 94 | 铁路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其他交通 军事设施 涉外 宗教 监狱 水田 菜地 旱地 园地 | 指供居信的各类房屋用地。 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 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指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仓库和其他军事设施等用地。 指外国使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教堂等宗教用地。 指监狱用。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用地。 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坝等用地。 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指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
表 A4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含 义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 国有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 私有房产 联营企业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港、澳、台 投资房产 涉外房产 其他房产 | 11 12 13 31 | 直管产 自管产 军产 部分产权 | 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构建的房产。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去或军队自敌资金购建的房产。 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实的房产。 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实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么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历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时,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
表 A5
分 类 | 内 容 | |
编号 | 名称 | |
1 | 钢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
2 |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部分梁柱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造。 |
3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
4 | 混合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
5 | 砖木结构 |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
6 | 其他结构 | 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
表 A6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内 容 | ||
编号 | 名称 | 编号 | 名称 | |
10 | 住 宅 | 11 | 成套住宅 |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
12 | 非成套住宅 |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 ||
13 | 集体宿舍 |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 ||
20 | 工 业 交 通 仓 储 | 21 | 工业 |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
22 | 公用设施 |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 ||
23 | 铁路 |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 ||
24 | 民航 |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 ||
25 | 航运 |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 ||
26 | 公交运输 |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 ||
27 | 仓储 |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 ||
30 | 商 业 金 融 信 息 | 31 | 商业服务 |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
32 | 经营 |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 ||
33 | 旅游 |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 ||
34 | 金融保险 |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 ||
35 | 电讯信息 | 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 ||
40 | 教育 医疗 卫生 科研 | 41 | 教育 |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
42 | 医疗卫生 |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 ||
43 | 科研 |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 ||
50 | 文 化 娱 乐 体 育 | 51 | 文化 |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
52 | 新闻 |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 ||
53 | 娱乐 |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 ||
54 | 园林绿化 |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 ||
55 | 体育 |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 ||
60 | 办 公 | 61 | 办公 |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
70 | 军 事 | 71 | 军事 |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
80 | 其 他 | 81 | 涉外 |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
82 | 宗教 | 指寺庙、教学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 ||
83 | 监狱 |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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