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要点
及我国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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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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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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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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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问题:
(1)2018年过渡期发年终奖个税怎么算?
除以12后按新税率表(月表)计算。
(2)2019年年终奖优惠政策还有吗?
由于2019年开始按年计算综合所得,所以年终奖优惠已经无存在必要。但是,年终奖一般在年初发放,对预缴有一定影响(时间价值)。
可能会给2018年的年终奖(一般在2019年发放)优惠一个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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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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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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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费扣除提示1:
按标准定额扣除,与实际发生的支出无关。
与子女人数有关,一个子女12000(月1000),两个子女
24000(月2000)。
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父母一方扣100%,也可以双方各扣50%。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学前教育从年满三周岁的当月开始扣除,学前教育不需要实际参加。
学历教育从小学到博士毕业,并从入学当月开始扣除,从结束学业的次月停止扣除; 寒暑假和升学假期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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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费扣除提示2:
境外教育留存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证明材料备查(境内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保留,可以扣除。
父母离异,孩子归母亲、父亲支付抚养费,自己协商(一个孩子1000,最多两人)。
生父母、养父母都在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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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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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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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费用扣除提示: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不看证书,一个专业最长不超过48个月;再读一个专业还可以扣)定额扣除,从入学当月至接受继续教育结束当月止。和真实支出无关。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目录内),在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所属年度,按
照3600元定额扣除。一年内多个证书只能扣3600,没有证书不能扣除。既有资格证书又有学历,可以4800+3600。
已就业纳税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事项,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每年12000)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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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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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费扣除提示:
一年内,个人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负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按8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自负医药费1万、5万、10万,分别可扣0、3.5万,8万)
大病不看病种和项目,只看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金额。
预缴不能扣,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次年3.1-6.30)
(因为需要计算全年金额)
纳税人生病,可以自己或配偶扣;未成年子女生病,可选父母双方之一扣除。每人分别计算(不合并)超过1.5万
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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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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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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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利息扣除提示: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商业和公积金均可),在还贷期间(最长240个月), 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首套房贷的判定:享受了首套贷款利率即可。(不清楚是不是首套,可查阅贷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 )
夫妻经约定,可以选择由一方扣除(不能分摊,只能一方扣除。),但一年内不得变更。
夫妻婚前都有房,且都是首套房贷,可以选一方扣(另一方放弃),也可以每人扣500。
扣除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开始,到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需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需境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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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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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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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扣除提示:
一年内房贷利息和房租不得同时扣除。 (夫妻)
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已经实际发生的租房支出, 按照每年18000元(月1500元)/每年13200元(月1100元)/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和真实租金无关;外地有房也可以)。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房租;不相同且当地都没有住房,可分别扣除。
在城市郊区(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租房可以扣。
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转租、合租可以)。
扣除从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当月开始,到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的,为租赁实际终止的月份)
需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无需发票,可能有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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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问题:
在上海工作,在太仓租房住,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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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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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费用扣除提示:
赡养年满60岁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和真实支出无关):
(一)独生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
(二)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包括均摊、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每人分摊最高12000元(每月1000元),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
只需要有一个超过60岁的老人(多了没用)。
从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到过世当年的年末为止。
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需留存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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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my2019年在上海工作,老公孩子在无锡工作生活,在无锡买房有贷款,每月还款额4000元,儿子在读无锡的公办小学两年级,Amy每周末回家。Amy在上海租赁了一套住房,每月租金3000元,为了更好提升自己,Amy业余时间正在读会计硕士,学费一共26万,学期2年,Amy婆婆和公公也住在无锡帮助照顾孩子,自己有一个哥哥和父母在苏州生活工作。那么,哪些项目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扣除多少?
儿子义务教育:500/1000
学历继续教育:400
房租:1500(和贷款利息二选一)
赡养老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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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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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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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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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可以选择预扣预缴环节,由扣缴单位预扣工薪所得税款时进行扣除。(仅限有工资的纳税人)
可以选择汇算清缴环节,自主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预扣预缴时没有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在汇算清缴进行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时因没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而多预缴的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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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时需要提供什么?
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仅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其他证明资料尽量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将尽量简化办税手续,尽可能少的采集相关必要信息,减少资料报送。
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怎么办?
第一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提供给扣缴单位的,由扣缴单位在收到信息后的月份发放工资时一次性补扣。
第二种: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自行依法向汇算清缴地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
注:选择次年在同一扣缴义务人处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每年12月份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确认。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变化之日起6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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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不会因为替员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承担责任?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注意:扣缴义务人必须对纳税人的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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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新增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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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备查资料及要求: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在五年内留存备查;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在五年内留存备查。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包括以下内容:
参加继续学历教育的直接费用支出凭证,继续教育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实际发生的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
首套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租赁合同
采取分摊方式的,被赡养人书面确认的分摊协议
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其他凭据、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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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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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办税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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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ts.tax.sh.gov.cn/
https://its.tax.sh.gov.cn:443/download/its.a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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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信息反馈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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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 (修改后待发布)
第三十三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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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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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如何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例】李某为某大学教授,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为20万元,在外讲课全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万元,出版著作取得稿酬所得2万元,没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李某全年缴纳三险一金共计2.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6万元,没有其他扣除。李某全年预缴个人所得税共计1万元。
李某的综合所得
=20+8×80% +2×80%×70%=27.52(万元)
李某的应纳税所得额
=27.52-6-2.5-3.6=15.42(万元)
李某全年应纳个税=15.42x20%-1.692=1.392(万元)
李某应补缴个税=1.392-1=0.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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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扣缴单位代扣工资的税款成了预扣预缴?
1.年度中间发工资单位所扣缴的税款,只是一种预先计算扣缴税款的方法。
2.真正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根据自己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按年计算其应纳税款。对日常少预扣预缴的税款,年度终了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补缴;对日常多预扣预缴的税款,年度终了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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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如何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注:适用年税率表】
优点:采取累计预扣方式,可以使预扣税款和年终汇算清缴税款趋同,最大限度减少退补税,减轻征纳双方压力。
问题:扣缴义务人工作量大幅度上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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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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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暂不退税
如果出现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的情形,也即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办理退税,在次年3月至6月的汇算清缴期办理退税。
出现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年中某月职工的收入额小于扣除额,比如张三7月份因个人原因请假导致工资只有2000元,扣除5000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负数,这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小于1月—6月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导致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
累计预扣法给提供完税证明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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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务报酬所得如何预扣预缴?
(1)2018年过渡期内,劳务报酬仍按原规定计算纳税。【按次纳税,4000以下扣800费用,然后乘以20%税率;
4000以上扣20%费用,然后乘以20%税率;所得20000-
50000的部分加征5成;所得50000以上加征1倍】【例】小王2018年11月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
应纳个税=10000x(1-20%)x20%=1600元
(2)2019年开始,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按月,采用原规定预扣预缴。
【例】小王2019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3万元
应预扣预缴个税=30000x(1-20%)x30%-2000=5200元
提示:纳税人取得税后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后纳税义务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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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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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38d69ec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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