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05-25 20:41: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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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申请书


  篇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 20XX年2月16日,申请人×××与×××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XX年3月2日,×××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XX]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篇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 ,邮编: ,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XX派出所通过侦查查明的关于韩某、付某无权处分申请人的车辆、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韩某、付某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XX年X月韩某欺骗申请人、请申请人帮他在XXX汽车租赁公司租借银灰色海马轿车(XXX)一辆,后韩某私自将该车抵押给了付某,付某在明知该车车主不是韩某、是韩某骗租而来的情况下,扣留、藏匿、并非法转卖该车。申请人报案至XX派出所、XX派出所已查明相关案件事实,韩某也亲口承认上述事实,但抵赖不理睬此事。为此,申请人不得不赔偿车主3万元、同时协议受让该车所有权。自此申请人多次找韩阳、付三强要求赔偿损失,但两被告抵赖至今。
  申请人与韩某、付某的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但申请人无权调查取得XX派出所侦查查明的事实证据及韩某的口供笔录等。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证据材料,以便于法庭正常审理,及时解决纠纷。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篇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XXX,女,汉族,地址深圳市XX区福虹路XX广场XX座XX层。
  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XXXX。申请事项:请求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深圳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与理由:A诉申请人房产产权纠纷一案已诉于罗湖区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20XX年,XXX为C先生在深圳银湖金碧苑购置一套房产作为其在深圳的居所。鉴于C先生是台湾人的身份,公司副总经理B主动提出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以她的名义按揭购买。C先生即以王渝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位于深圳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室的房产,缴纳了首期款,并每月按期交纳了银行按揭费用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此项事实,被申请人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中当年的财务凭证可以证明其款项于XX有限公司及C先生。申请人认为需要向房产公司深圳XX公司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所有有关深圳市罗湖区银湖金碧苑金棕楼XX的缴款明细。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20XX年 12月 28日
  附:1. 深圳XX公司物业管理处财务室:电话0755-XXXXXX,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2号银湖XXXXX,联系人:李小姐;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深圳XX发展公司当年所有的缴款财务凭证,涉诉房产的相关缴款凭证及发票。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民诉》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6ee592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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