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查询医保的缴费记录,查询医保缴费记录的方法有几种。 以 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怎么查询医保缴费记录,给大家作为参考, 欢迎阅读!
怎么查询医保缴费记录1、社保中心查询
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中心查询。
2、 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 点击“个人社
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 (比如青岛的密码是你的 社保证编号),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 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 12333 ”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说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1998]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就是说,必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也包 括城镇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经济也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 既包括效
益好的企业也包括困难企业。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 最广的险种之一。
但对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 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 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贝y有可能导 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加 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规定,农民合同 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 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 人。
个人缴费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 2%。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 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缴 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 即以全部工
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动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 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 而是由单
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 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 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 费基数。
建立账户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
发[1998]44号)的规定,个人帐户的注入资金来自于个人缴费和单位 缴费两部分: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 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一般按 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但由于每个年 龄段职工的医疗消费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别, 因此在统筹地区确定单
位缴费记入每个职工划入帐户比例时, 要考虑年龄因素,确定不同年 龄档次的不同划入比例。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 由
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的注入资金主要来自单位缴费部分。 单位缴费用于划入 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即为统筹基金的资金。
账户处理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可以结
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 帐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继承法》规定实施继承。
同时,其个人医疗帐户台帐、《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 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定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 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 参保人员一 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 1至2 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 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费用报销
企业职工因患病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时能否报销医 疗费用?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参保人员 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 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此, 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 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医药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 支付。
医疗期限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 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 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 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 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 为 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 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 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劳社部发
[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 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
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 工非因工伤残或 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 [2002]8号)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 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 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怎么查询医保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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