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3 03:03: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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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20061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5]22号)和《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和相关人群提供有效的危机干预服务,减少或避免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组织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学院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四条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负责,辅导员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骨干力量,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性原则,不得泄漏干预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干预对象为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发生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根据心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工作需要,建立学生“三级危机干预系统”。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高危对象( A级)予以干预和监控:

1、精神障碍患者;

2、中度以上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3、遭受自然灾害、暴力、绑架、强奸等重大创伤事件并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者;

4、发生家庭变故或患严重躯体疾病者;

5、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

6、存在明显的攻击性倾向或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7、丧失或长期缺乏社会支持系统者,特别是丧失或长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统者;

8、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9、有明显人格缺陷者。

第八条 对近期存在下列现象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B级)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曾经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者;

2、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3、恋爱、学业失败、人际交往等事件受挫并有强烈的心理冲突或心理症状体验者;

4、心理疾病边缘患者;

5、中度以下抑郁症、躁狂症患者;

6、人格障碍患者;

7、长期存在睡眠障碍者;

8、严重自卑,看不到“出路”者。

第九条 对中度以上其他心理问题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日常关注对象(C级),进行积极的关注和引导。

第三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工部、校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各学院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校园文化活动中,努力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氛围。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介入,早治疗,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干预和预警对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和学院要做好这些学生的危机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健全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状况。

1、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报告制度。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并通过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和学生干部,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要及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危机预警登记表》,并及时向学工部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报告。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要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分管校领导、学工部和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报告。

2、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分级报告制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遵循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对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和重点对象建立分级报告单,向校分管领导、学工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通过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 建立心理危机咨询与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应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咨询。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立即转介到心理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八条 建立心理危机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立即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人和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十九条 建立心理危机监护体系。

1、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中度心理危机现象但能保证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宿舍同学为主的学生帮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帮护。

2、对于发生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处理相关事务。对于发生精神障碍、重度抑郁或躁狂、发生严重自残或伤人等危机现象者应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应与家长鉴定书面安全协议,并成立监护小组进行监护,必要时由家长陪伴监护。

第二十条 建立心理危机救助体系。当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毁等突发事件,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不得将资料交给无关人员,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二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所在学院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心理专科医院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并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应对其进行密切监护,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心理危机程度的评估。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7ff3f5f8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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