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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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年休假管理工作,确保员工能够正常有序的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年休假适用范围及时间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公司入职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无故旷工连续三天(含三天)或累积旷工五天(含五天)者; 二、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年度内受过公司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等级处罚的;
七、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条年休假时间
一、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员工依法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三章年休假规定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自然年度(11日至1231日)内可以集中安 1 / 3



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当年年休假。年休假不累积、不透支须在当年度1231日前休完。
第五条公司安排员工休年假,但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六条因公司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同意,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员工病、事假应优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年休假最小单位为0.5天。
第八条员工休假期间,要保证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休假期间遇到重要事项必须本人处理,休假人接到公司通知后,应尽快回公司处理事务,或者由公司决定是否中断休假。
第九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份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员工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公司可安排员工补休或者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已休天数超过应休天数的,在工资结算时按正常出勤标准扣除超额部分。
第十一条员工中途离职又再次入职的,以第二次入职日期重新计算工龄。 第四章年休假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申请年休假须提前10天至综合管理部领取《员工年休假申请单》,并由综合管理部人事专员对员工请假资质审核并签署意见,再经部门经理审核,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人事专员备案。审批手续和工作交 2 / 3



接完成后方可离开岗位休假。员工休假结束返回公司,须在二日内至综合管理部办理销假。
第十三条事业部副总级以上职务的员工申请年休假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员工未按审批要求提前申请休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未在综合管理部办理备案手续,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201703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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