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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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80元。筹资标准为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40元。三、基金分配(一)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三)风险基金
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3年新农合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原则上按每参合人不低于16元的标准确定,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按照省政府冀政201142号文件要求,在不超过2011年以后各级政府新增补助资金的20%幅度内适当调整。(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百分点;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四、医药费用补偿(一)门诊统筹补偿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要拉开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差距,补偿比例村级一般可设定在45%-50%,乡级可设定在40%-4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100150元。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和运行安全,要求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要改革支付方式,建立门诊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总额预算,乡、村次均门诊费用限额,门诊可补偿费用比例要求和门诊工作量等指标,同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偿资金拨付挂钩,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发生。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
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一般应不少于15种),制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精神病、血友病等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特殊病种种类(供参考):
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

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特殊病种病人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二)住院补偿
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由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制定,总体要求是:必须充分利用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1、一般住院补偿1)起付线(元)乡级100150县级300400市级8001200省级1500省外三级及以上30004000注:
①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恶性肿瘤等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疾病除外)。
②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2)补偿比乡级85-90%县级70-80%市级60-68%省级55省外三级及以上45%-55注:
①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按照当地规定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②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③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Ⅰ、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Ⅱ、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3)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9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

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3、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三)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四)大病保险补偿
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石家庄、唐山等试点市,要按照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政[2013]64号)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政策和费用结算等方面有效衔接,加强医疗费用监控,妥善制定医药费用补偿比例,确保基金正常运转。
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须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854a9310b1c59eef8c7b4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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