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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产品,提高信用卡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保证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稳步、快速发展,根据《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账单分期(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之后、到期还款日之前,向本行提出分期支付当期消费账单的分期付款产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在本业务开办过程中,总行各部门及分、支行的职责分别为:
(一)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
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信用卡部”)是本业务主管及归口部门,负责本业务营销方案、管理办法、授信指引、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等相关文件的制定;负责组织该业务的培训和营销推动,负责本业务项下的申请准入、业务管理、贷后管理、呆账核销、考核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维护。
(二)风险管理部
负责依据全行性风险政策,对本业务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合规管理部
负责对制度文本和法律文本进行审查。(四)运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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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助本业务与核心系统相关连的会计核算、账务查询和交易操作。(五)信息技术部
负责根据业务归口部门提出并确认的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开发,协助业务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实施行内系统的投产上线并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六)管理信息部
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在可实现的前提下,响应报表开发需求或提供临时性数据统计支持。
(七)客户服务部
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处理客户投诉等服务。(八)分支机构
经办分支机构应负责本业务目标客户的营销推广工作。
第三章产品基本规则
第四条办理对象
(一)本业务限*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二)申请人必须有三个账单期以上(含)的正常消费,且近三期账单均按时还款。
第五条分期金额
(一)本业务申请最低金额为500元,最高不超过持卡人可申请账单分期金额;
(二)持卡人可就本期账单最低还款额以外的账单全额申请账单分期,即不可申请账单分期的包括:已出账单中消费交易额的10%、预借现金、分期分摊本金、累计循环信用利息、费用、转账交易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等。
(三)本业务成功办理后,已办理账单分期金额将占用信用卡卡片额度,卡片额度会随着每期分期分摊本金归还而逐期恢复,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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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余额后完全恢复卡片额度。
第六条分期期限
(一)本业务分期期限最长为24期且须在卡片有效期限内。(二)本业务可分期期限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第七条申请规则
(一)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当期账单日后的第24天(含)。
(二)当期账单内,可分期账单金额仅限一次性全额申请。第八条手续费率
>>>>期限3期6期、9期、12期
手续费率/期
0.75%0.7%
18期、24期0.65%
持卡人成功办理本业务,账单分期金额将按上述手续费率按期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和应还账单分期分摊部分金额将进入下期账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