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国家规定】2019年休假国家规定-2019公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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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国家规定】 2019 年休假国家规
最新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 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 超过 2 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 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 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 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
1991 6 15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共同发出的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应继续贯彻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
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本人月工资 ÷月计薪天数 21.75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 - 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 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 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 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
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 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 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 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 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离职时年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 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职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 再扣回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 2008 1 1 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 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8 9 28 日制定公布 《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 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 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 要求单位给予年假。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 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劳 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 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 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 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 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 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
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 2008 1 1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329ba815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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