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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0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
-可修遍-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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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