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个人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9 11:03: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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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

个人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规范我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行为,促进我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全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市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意见》,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易贷”个人创业贷款(以下简称个人创业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称我行)向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并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发放的用于合法创业的人民币资金贷款: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复员退役军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五)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

(六)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创业妇女。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我行不予发放个人创业贷款:

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环境污染、浪费资源、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金融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情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四)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近三年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五)借款人或家庭具有吸毒史;

(六)其他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XX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各支行开展个人创业贷款业务应遵循本办法。

第五条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创业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XX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创业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XX市辖内有固定住所和常住户口;

(二)借款人应属于我行个人创业贷款对象(须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三)借款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其经营实体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完毕,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借款人为独资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借款人须为其经营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负责人(法人),且该企业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借款人从事的经营项目明确、合法,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五)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以其创业的经营实体申请的创业贷款为首次申贷;

(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七)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创业贷款用于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及个人创业贷款;

)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个人创业贷款应用于创业和经营,是以购买或租赁店铺、购买机械设备、支付货款、购置原材料等明确合法用途的人民币贷款。借款人应承诺接受客户经理对其经营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创业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

第九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个人创业贷款,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合法、有效、足额、易变现的XX市辖内房产、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及经我行同意的其他类财产。

禁止以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或转让的房产作抵押,原则上不接受借款人及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作抵押。

第十条 抵押物应由XX农村商业银行批准准入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抵押物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且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一条 质押担保。采用质押担保的,质物范围应执行我行关于个人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证担保

(一)由XX市政府指定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ba229d74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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