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高空坠落事故案例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6-02-26 09:17: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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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高处坠落事故案例

一、事故来源

关于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塔里木第二勘探公司70016钻井队“5.26”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决定

二、事故经过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塔里木第二勘探公司:

20085261602分,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塔里木第二勘探公司(简称塔二堪)70016钻井队在哈得22井进行二层平台指梁盖板拆除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事故分析处理

(一)杨忠英,70016钻井队场地工。未经培训取证从事登高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对拆卸指梁盖板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认识不够,违反操作规程和登高作业的相关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尤剑威,70016钻井队外钳工。未经培训取证从事登高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带领场地工杨忠英从事登高作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严,对施工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没有按隐患“四定”原则进行隐患整改,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决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由70016钻井队对尤剑威进行内部处理。

(三)罗秋明,70016钻井队当班司钻。未经培训取证从事司钻作业;作为当班班组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规定擅自安排场地工杨忠英从事登高作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存在违章指挥现象;对在施工过程中的“三违”现象处理不严,对施工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没有按隐患“四定”原则进行隐患整改,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决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由70016钻井队对罗秋明进行内部处理。

(四)刘明刚,70016钻井队平台经理。作为井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无安全资格证,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钻井队的作业人员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检查不够,未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决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由塔二勘对刘明刚进行内部处理。

(五)贾文杰,塔二勘质量安全环保部部长。作为塔二勘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没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70016钻井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没有认真协调组织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决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由塔二勘对贾文杰进行内部处理。

(六)龙平,塔二勘安全副总监。作为塔二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没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70016钻井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及时协调组织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决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由塔二勘对龙平进行内部处理。

(七)陈平,塔二勘公司副经理、安全总监。作为塔二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没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70016钻井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及时组织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000*30=12000元的罚款(依据塔二勘提供的工资表核算)。

(八)买买提江·依明,塔二勘公司副经理。作为塔二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没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70016钻井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及时组织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3000*30=12900元的罚款(依据塔二勘提供的工资表核算)。

(九)罗明伟,塔二勘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分管党务及部分行政管理工作,原塔二勘经理。作为塔二勘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清,安全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及时组织开展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未保证基层安全组织机构的健全,部分岗位作业人员严重不足,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决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由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对罗明伟进行内部处理。

(十)梁生荣,塔二勘公司党委副书记、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各岗位人员严重不足,部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部分人员无证上岗,隐患查处不够,安全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50000*30=15000元的罚款(依据塔二勘提供的工资表核算)。

(十一)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塔里木第二勘探公司,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工无证上岗;未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部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塔里木第二勘探公司1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四、经验和教训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塔里木第二勘探公司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足配齐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2、塔二勘及70016钻井队要及时整改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加强员工的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和规范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3、塔二勘及70016钻井队要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危险作业要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

4、塔二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配足配齐各岗位操作人员,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5、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作为甲方单位,应加强对乙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甲方现场监督要履行HSE体系安全监督的作用,在抓产量的同时更要注重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公司塔里木第二勘探公司要向全体职工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罚款按照法律程序按时交至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由公司内部人员的处理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公司完成后及时上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eeb8de0740be1e640e9a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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