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14 23:13: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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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公安消防部队的大队、中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在机关中设立的党总支部、党支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章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选举

第五条 辖中队的大队(含特勤大队,下同)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辖中队但领导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大队部设立党支部;不辖中队的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下同)设立党支部;中队(含特勤中队、警勤中队,下同)和其他相当单位设立党支部。由公安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六条 总队机关各部门和一、二类支队机关各部门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所属处、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正式党员人数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党支部。三类支队的机关部门,辖直属单位的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单位设立党支部;不辖直属单位的(含特勤支队的综合办公室,下同)设立党支部。总队、支队机关党总支部、党支部隶属总队、支队机关党委。

第七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并经支队级以上党委批准,可设立临时党委或临时党总支部、临时党支部。临时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可由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指定。

第八条 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机关总支部委员会一般为57人,具体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吸收所属中队党支部书记参加,也可吸收大队领导以外的行政或专业技术干部参加。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不建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副书记。士官、政府专职消防员正式党员较多的中队,应有士官、政府专职消防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九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员军队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选举产生。

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大队、中队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大队部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大队副职,未编配副职的,一般为本单位军事主官;总队、支队机关各部门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部门领导,机关所属处、科、室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机关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政治主官,未编配政治主官的为行政负责人

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大队部、中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所在支队党委批准。大队部、中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机关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所在机关党委批准。必要时,有批准权限的上一级党委可指定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

机关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大队部、中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报告。

(三)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

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大队党员大会还行使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职权;设立党支部的大队、中队支部党员大会还行使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决定的职权;大队部、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还行使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重要问题、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决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部队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

(二)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

(三)领导所属党支部建设和基层全面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消防执法、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不辖中队的大队党支部、中队党支部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部队法规制度,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

(三)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领导本单位全面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消防执法、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五)领导共青团和武警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完成。

(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临时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职责,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委确定,主要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适时向党员原所在单位介绍有关情况,必要时作出鉴定并提出奖惩建议。战时临时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指示,搞好宣传鼓动,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火线入党工作,开展立功创模活动等

第四章 书记和委员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在本级党员大会和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党组织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党的会议。

(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议、指示和本级党组织决议。

(三)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向本级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组织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委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增进班子团结。

(五)与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应经过相应培训,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较高的理论素养、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工作作风,善于运用依靠组织力量、抓住工作重点、发挥骨干作用、坚持模范带头、典型引导等工作方法,具有较强的做党务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解决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协调凝聚班子、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任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在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本级党组织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

(二)执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组织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三)向本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维护班子团结。

(五)遵守党组织工作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八条 涉及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方向性、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党员大会的议题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会前准备。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一天前通知。委员或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形成方案建议。

(三)民主讨论。召开会议时,委员或党员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归纳集中。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讨论。

(四)形成决议。多数委员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表决,作出决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士兵警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对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研究士兵警衔职级调整、骨干配备、士官选取和奖励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通过委员会和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研究发展党员和处分事项,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研究大项经费开支、重要物资采购等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分工落实。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会上应当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决议的贯彻实施。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中队党支部实行党委(党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党委(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主官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军政主官必须服从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领导,执行本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的决议。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应支持军政主官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基层组织议事必须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一)明确议事依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领会上级精神,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

(二)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选举时必须有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三)平等议事。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和党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应当尊重委员和党员的意见,不得压制不同意见。

(四)少数服从多数。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反映,但在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五)回避。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切身利益的事项,本人应当回避。

(六)保密。对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实行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运行机制,不断扩大以落实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的党员各项民主权利。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为本单位本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情况;本级党组织研究制定的重要决议、决策、规定和党务工作制度情况;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选人用人及其他党内事务中与官兵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等,做到全面、真实、具体。

党务公开应采取设立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网上公布等方式方法进行。党务公开一般每季度一次,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公开后收集的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学习工作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每月至少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采取个人述学和党委评学、考学等方式,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会议制度。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应作记录,会后向上级党委上报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与所属党支部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征求党支部的意见;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官兵的意见;专业技术性强的问题,应当征询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形势分析制度。每季度应召开一次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形势分析会,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属于本级职权范围但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对所属部队的重大执法执勤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或军人大会报告一次工作,一般结合半年、全年工作总结进行,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应向上级党委报告,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委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会上,委员逐个对照检查,开展思想互助,书记对委员进行讲评;会后,及时向上级党委写出专题报告,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民主生活会相关材料应报上级党委备案。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按照要求解决问题的,上级党委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七条 述职述廉制度。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委员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学习工作生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每季度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第二十九条 会议制度。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形势分析制度。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及时总结分析机关党的建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 报告工作制度。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一般结合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进行。

第三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八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会议制度。党员大会,大队、中队党支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会议应当作记录。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和作假。书记、副书记会后应审核签字。

第三十四条 党日制度。党日是党组织生活在时间上的依托,主要用于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处理党务工作。

大队、中队党支部每周安排半天,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大队部、机关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两个半天。

第三十五条 党课制度。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党课,中队党支部每月一次,大队、机关党支部每季度一次。大队所属中队驻地相对集中的,可由大队统一组织;重要党课,可由总队、支队组成宣讲团巡回宣讲或通过远程教育系统、视频系统集中组织;机关党课,可由机关党委统一安排,集中组织。党课教育可视情扩大到入党积极分子或所属全体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政治教育一并安排。

第三十六条 报告工作制度。通常由书记或副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召开军人大会落实报告工作制度。

大队、大队部、中队党支部每半年报告一次,机关党支部每年报告一次。报告工作可结合半年、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大队、大队部和中队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大队、大队部、中队党支部,党员汇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机关党支部,党员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党员应当随时汇报。

党员汇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汇报。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和对待党员的汇报,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常按照学习教育、自我总结、群众评议、组织讲评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章 创先争优

第四十条 在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是部队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激励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实践载体和动力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做到“五个好”:

(一)领导班子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集体领导坚强,决策执行有效,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制度落实好。严格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管党员、党管干部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机制。

(三)党员队伍好。理想信念坚定,整体素质优良,作风纪律严明,有很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工作业绩好。着眼有效履行使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坚持战斗力标准,本单位全面建设成绩显著,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

(五)群众反映好。党组织在官兵中有很强的凝聚力,干部在战士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警政警民关系、部队内部关系密切。

第四十二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自觉践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做到“五个带头”:

(一)带头学习提高。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知识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带头践行宗旨。视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关键时刻、危难关头冲得上、打得赢。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三)带头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法规制度,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五)带头弘扬正气。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自身模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第四十三条 党的基层各级组织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围绕履行职责使命和职业特点,精心设计主题和活动载体,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一)公开承诺。党的基层组织每年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党员提出参加活动的具体打算,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军人大会和网络、橱窗等方式,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二)领导点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结合民主生活会、工作总结、考核帮建班子等适时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点评,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和努力方向。

(三)群众评议。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每年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一次评议,可结合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一并进行。

(四)评选表彰。公安部消防局每两年,总队、支队每年“七一”前评选表彰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论,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第四十四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应始终着眼建设,注重经常,与开展“三争优”活动紧密结合,创在平时、争在平时、比在平时,融入到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经常性建设中,渗透到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在推动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有效履行职责使命上见实效。

第一十章 党委、政治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对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安部消防局党委和政治机关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内容和方法是:制定有关制度规定,提出解决倾向性问题的意见,评选表彰先进,总结推广重大典型。

第四十七条 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一)结合部署和总结年度、半年或者阶段性工作,定期分析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做好党的基层党委会、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工作,选配基层单位主官和机关(院校)处、科、室和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时,应当充分考虑作为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素质要求。总队级单位每两年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一次培训,支队级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培训。

(三)指导、组织基层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其他重要的党员教育活动。

(四)督促党的基层组织抓好经常性建设,及时解决基层党组织工作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创造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条件。支队级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每年对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全面调查一遍、综合评估一遍、逐个帮扶一遍。对问题较多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集中进行教育整顿。

(五)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加强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范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会议室设置、党务工作文本和印章。

(六)支持党的基层组织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不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保证党的基层组织有职、有权、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基层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支队级单位党委和机关党委应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或者通过党委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对下级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院校、各级培训基地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由公安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的党支部和离退休党支部原则上执行本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26f144336c1eb91a375d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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