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0 08:09: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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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民防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审查、民防工程拆除审批、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等民防审批、审查事项及民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公用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市民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民防审批及监督,各区民防办、经授权或委托的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范围内的民防审批和监督。
第四条 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市人民防空专业规划要求,贯彻“以建为主、应建必建”原则,符合统筹建设、集约建设发展方向,有利于实现民防工程布局优化、区域均衡、功能比例满足人民防空要求。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全流程实行信息化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 民防工程建设及兼顾设防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bf27c9dc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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