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侦查学
第一节 侦查与侦查学的概念
一、侦查的概念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学理上的侦查概念可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一.理解侦查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二)侦查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件(三)侦查活动的内容是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
二、侦查学的概念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运用各种侦查技术、侦查策略和措施、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以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门对策性学科。简言之,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律应用学科。 第二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侦查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研究侦查活动是为了摸索侦查规律,研究侦查规律是为了给侦查活动提供科学的、普遍的指导原则,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一)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上概括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二)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章 侦查工作
第一节 侦查工作的任务与原则
一、侦查工作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主体所担负的职责和需要完成的工作。(一)发现犯罪(二)制止犯罪 (三)揭露犯罪 (四)证实犯罪(五预防犯罪二、侦查工作的原则(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二)迅速、及时原则(三)客观原则(四)法治原则(五)协同作战原则(六)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节 刑事案件及其侦查管辖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
刑事侦查和侦查学中所讲的刑事案件是一种具体化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故意犯罪。侦查学所称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或刑事案件是侦查机关对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立案标准,立案条件,依法交付进行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是侦查的对象,也是侦查的客体。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三)刑事案件的分类(四)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五)刑事案件的形成过程(六)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
二、侦查管辖(一)侦查管辖的概念和分类(二)侦查职能管辖(三)侦查级别管辖(四)侦查地域管辖(五)侦查协议管辖和侦查指定管辖
第三节 侦查模式
一、侦查模式的概念和特点 二、侦查模式的分类
侦查模式作为可供参照实施的侦查样式,按其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侦查模式按其内容的范围不同,分为整体性侦查模式和具体性侦查模式。(二)侦查模式按其侦查主体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及其关系不同分为:对抗型侦查模式和职权型侦查模式。(三)侦查模式按其是否受到审判机关的司法控制为标准,可分为:司法型侦查模式和行政型侦查模式(四)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措施,采取行动是否具有超前意识为标准分为:主动型侦查模式和被动型侦查模式。(五)侦查模式按其实施是否允许代表个人的辩护方参入为标准分为单轨制侦查模式和双轨制侦查模式。(六)侦查模式按其侦查权配置方式的不同分为:复合型侦查模式和并列型侦查模式。(七)侦查模式按行使侦查权的方式不同分为:集中型侦查模式和分散型侦查模式。(八)侦查模式以侦查过程是否分阶段进行为标准分为:一步式侦查模式和两步式侦查模式(九)侦查模式按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侦查制度的模式、侦查构造的模式、选择侦查途径的模式、实施侦查措施的模式和侦查程序的模式。(十)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措施的起点和方向不同又可分为: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和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以及由案到案的侦查模式等。(十一)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的立足点不同又可分为: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和以物证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十二)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过程的手段不同又可分为:传统型的侦查模式和信息化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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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种常用的侦查模式(路径)(一)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三)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四)口供型的侦查模式(五)物证型侦查模式(六)信息化侦查模式
四、侦查模式的转换(一)侦查模式转换的概念(二)侦查模式转换的必要性(三)侦查模式转换的形式
第四节 侦查效益与质量评估
一、侦查效益评估(一)侦查效益概说(二)侦查效益的评估
二、侦查质量评评估侦查质量既要从案件实体的认识情况入手,还要从侦查程序的规范进行。(一)侦查质量评估的内容(二)侦查质量评估的标准 第五节 侦查机构设置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双重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一、国际刑警组织二、公安部侦查机构三、公安厅侦查机构四、地级市侦查机构五、县市区级侦查机构 第三章 侦查思维方法 分析案情与案件侦查
分析案情与思维方法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二、用联系的、变化的观点进行分析
三、抓住关键性问题四、坚持认识规律五、设身处地地分析六、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七、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推导
第五章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侦查程序是由《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所确立下来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保证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受案 初查 立案
一、受案二、初查三、立案
第二节 采取侦查措施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遵循以下的程序规范: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三)询问证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 (四)询问中涉及的证人、被害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范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讯问的程序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对讯问主体的法律规定(二)讯问时限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内容的法律规定(四)讯问方式的法律规定 三、勘验、检查的程序规范
(一)现场勘查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二)勘查结果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制作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必要时还应制作现场录像。
(三)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四)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五)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规范
(一)搜查的目的和范围(二)搜查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取《搜查证》。(三)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四)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五)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五、扣押物品、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一)扣押的范围(二)扣押的执行(三)扣押物品的处理 (四)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六、鉴定的程序规范
(一)鉴定主体的法律规定(二)鉴定的范围(三)鉴定的程序 七、辨认通缉的程序规范
(一)辨认的程序规范(二)通缉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破案 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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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案
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确系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破案的条件(二)破案的程序 二、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销案的条件(二)销案的程序
第四节 预审 查证
一、预审查证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审查核实案件证据材料情况(三)审查核实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手续
二、审查核实证据的方法(一)自身分析法(二)来源分析法(三)形成条件分析法(四)对比审查法 三、对七种证据的审查
第五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经过侦查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性质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侦查终结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法律手续完备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
三、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一)提出起诉意见(二)撤销案件 四、案卷材料的整理
(一)《诉讼卷》(二)《侦查卷》
五、侦查中的特别程序——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第六章 侦查协作 第一节 侦查协作概述
一、侦查协作的概
侦查协作,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之间以及侦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在刑事侦查中为发现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各种形式的互相协同与配合的专门活动。就协作的层次而言,一是国内层面的侦查协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内地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和区际刑事警务合作(即内地侦查部门与港、澳、台警方之间的协作)。二是国际层面的侦查协作,或者说国际侦查协作。
二、侦查协作的意义(一)有利于增强打击犯罪力度(二)有利于发挥整体作战优势(三)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三、侦查协作的原则(一)大局原则。(二)及时原则。(三)无偿原则。
第二节 内地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 一、侦查协作的内容
(一)交流刑事犯罪情报(二)查缉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三)协查各类刑事案件(四)跨区域开展并案侦查(五)搞好技术支援,会诊疑难刑事案件(六)组织区域间联合行动
二、侦查协作的形式
(一联防协作区(二联防协作片(三专项联防协作(四全国犯罪信息核查系统 三、侦查协作的相关制度
(一定期会晤制度。(二情报交流制度。(三协查、协办制度(四奖惩制度。
第三节 区际刑事警务合作
跨境犯罪给侦查工作提出了加强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要求,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在打击涉及不同法域的跨境犯罪中需要与港、澳、台警方之间相互协调、合作。
一、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概念
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内容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依据相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或合作协定或事先达成的默契,在区际刑事警务方面相互进行的互助与合作。它在形式上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也不同于单一法域内,本国国内地区之间的侦查协作。
二、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代为调查取证和送达法律文书(二)刑事情报交流(三相互移交通缉犯和赃款赃物(四)定期会晤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