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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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侦查学
第一节 侦查与侦查学的概念
一、侦查的概念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学理上的侦查概念可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一.理解侦查的概念,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才有侦查权(二)侦查的客体是刑事案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件(三)侦查活动的内容是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四)侦查的目的具有多层次性(五)侦查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
二、侦查学的概念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运用各种侦查技术、侦查策略和措施、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以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门对策性学科。简言之,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律应用学科。 第二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侦查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研究侦查活动是为了摸索侦查规律,研究侦查规律是为了给侦查活动提供科学的、普遍的指导原则,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一)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上概括了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二)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章 侦查工作
第一节 侦查工作的任务与原则
一、侦查工作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主体所担负的职责和需要完成的工作。(一)发现犯罪(二)制止犯罪 (三)揭露犯罪 (四)证实犯罪(预防犯罪二、侦查工作的原则(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二)迅速、及时原则(三)客观原则(四)法治原则(五)协同作战原则(六)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节 刑事案件及其侦查管辖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
刑事侦查和侦查学中所讲的刑事案件是一种具体化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故意犯罪。侦查学所称的刑事犯罪案件,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或刑事案件是侦查机关对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立案标准,立案条件,依法交付进行侦查的案件。)刑事案件是侦查的对象,也是侦查的客体。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三)刑事案件的分类(四)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五)刑事案件的形成过程(六)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
二、侦查管辖(一)侦查管辖的概念和分类(二)侦查职能管辖(三)侦查级别管辖(四)侦查地域管辖(五)侦查协议管辖和侦查指定管辖
第三节 侦查模式
一、侦查模式的概念和特点 二、侦查模式的分类
侦查模式作为可供参照实施的侦查样式,按其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侦查模式按其内容的范围不同,分为整体性侦查模式和具体性侦查模式。(二)侦查模式按其侦查主体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及其关系不同分为:对抗型侦查模式和职权型侦查模式。(三)侦查模式按其是否受到审判机关的司法控制为标准,可分为:司法型侦查模式和行政型侦查模式(四)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措施,采取行动是否具有超前意识为标准分为:主动型侦查模式和被动型侦查模式。(五)侦查模式按其实施是否允许代表个人的辩护方参入为标准分为单轨制侦查模式和双轨制侦查模式。(六)侦查模式按其侦查权配置方式的不同分为:复合型侦查模式和并列型侦查模式。(七)侦查模式按行使侦查权的方式不同分为:集中型侦查模式和分散型侦查模式。(八)侦查模式以侦查过程是否分阶段进行为标准分为:一步式侦查模式和两步式侦查模式(九)侦查模式按其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侦查制度的模式、侦查构造的模式、选择侦查途径的模式、实施侦查措施的模式和侦查程序的模式。(十)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措施的起点和方向不同又可分为: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和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以及由案到案的侦查模式等。(十一)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的立足点不同又可分为: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和以物证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十二)侦查模式按其实施侦查过程的手段不同又可分为:传统型的侦查模式和信息化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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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种常用的侦查模式(路径)(一)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三)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四)口供型的侦查模式(五)物证型侦查模式(六)信息化侦查模式
四、侦查模式的转换(一)侦查模式转换的概念(二)侦查模式转换的必要性(三)侦查模式转换的形
第四节 侦查效益与质量评估
一、侦查效益评估(一)侦查效益概说(二)侦查效益的评估
二、侦查质量评评估侦查质量既要从案件实体的认识情况入手,还要从侦查程序的规范进行。(一)侦查质量评估的内容(二)侦查质量评估的标准 第五节 侦查机构设置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双重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一、国际刑警组织二、公安部侦查机构三、公安厅侦查机构四、地级市侦查机构五、县市区级侦查机构 第三章 侦查思维方法 分析案情与案件侦查
分析案情与思维方法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二、用联系的、变化的观点进行分析
三、抓住关键性问题四、坚持认识规律五、设身处地地分析六、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七、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推导
第五章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侦查程序是由《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所确立下来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对于保证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 受案 初查 立案
一、受案二、初查三、立案

第二节 采取侦查措施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遵循以下的程序规范: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三)询问证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 (四)询问中涉及的证人、被害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范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对讯问的程序规范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对讯问主体的法律规定(二)讯问时限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内容的法律规定(四)讯问方式的法律规定 三、勘验、检查的程序规范
(一)现场勘查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二)勘查结果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制作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必要时还应制作现场录像。
(三)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四)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五)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规范
(一)搜查的目的和范围(二)搜查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取《搜查证》。(三)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四)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五)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五、扣押物品、文件,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一)扣押的范围(二)扣押的执行(三)扣押物品的处理 (四)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规范 六、鉴定的程序规范
(一)鉴定主体的法律规定(二)鉴定的范围(三)鉴定的程序 七、辨认通缉的程序规范
(一)辨认的程序规范(二)通缉的程序规范 第三节 破案 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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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案
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确系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破案的条件(二)破案的程序 二、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销案的条件(二)销案的程序
第四节 预审 查证
一、预审查证的主要内容(一)审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审查核实案件证据材料情况(三)审查核实侦查程序中的法律手续
二、审查核实证据的方法(一)自身分析法(二)来源分析法(三)形成条件分析法(四)对比审查法 三、对七种证据的审查
第五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经过侦查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案件性质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侦查终结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法律手续完备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
三、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一)提出起诉意见(二)撤销案件 四、案卷材料的整理
(一)《诉讼卷》(二)《侦查卷》
五、侦查中的特别程序——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第六章 侦查协作 第一节 侦查协作概述
一、侦查协作的概
侦查协作,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之间以及侦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在刑事侦查中为发现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缉捕犯罪嫌疑人而进行各种形式的互相协同与配合的专门活动。就协作的层次而言,一是国内层面的侦查协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内地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和区际刑事警务合作(即内地侦查部门与港、澳、台警方之间的协作)。二是国际层面的侦查协作,或者说国际侦查协作。
二、侦查协作的意义(一)有利于增强打击犯罪力度(二)有利于发挥整体作战优势(三)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效率
三、侦查协作的原则(一)大局原则。(二)及时原则。(三)无偿原则。
第二节 内地侦查部门之间的侦查协作 一、侦查协作的内容
(一)交流刑事犯罪情报(二)查缉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三)协查各类刑事案件(四)跨区域开展并案侦查(五)搞好技术支援,会诊疑难刑事案件(六)组织区域间联合行动
二、侦查协作的形式
(联防协作区(联防协作片(专项联防协作(全国犯罪信息核查系统 三、侦查协作的相关制度
(定期会晤制度。(情报交流制度。(协查、协办制度(奖惩制度。
第三节 区际刑事警务合作
跨境犯罪给侦查工作提出了加强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要求,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在打击涉及不同法域的跨境犯罪中需要与港、澳、台警方之间相互协调、合作。
一、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概念
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内容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依据相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或合作协定或事先达成的默契,在区际刑事警务方面相互进行的互助与合作。它在形式上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也不同于单一法域内,本国国内地区之间的侦查协作。
二、区际刑事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代为调查取证和送达法律文书(二)刑事情报交流(相互移交通缉犯和赃款赃物(四)定期会晤
第四节 国际侦查协作
一、国际侦查协作的形式和内容
(一)国际社会对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刑事犯罪侦查协作主要有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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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侦查协作的内容主要有:交流犯罪情报信息;协助侦查刑事案件;收集和送达有关证据;发布红色通缉令,缉捕在逃案犯。
二、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
从请求协作方来说,提出的程序和步骤大致是:第一,本国侦查机关向国际刑警组织在本国的国家中心局提出具体协作要求。第二,本国国家中心局研究后认为有必要向秘书处及有关国家请求协作时,由国家中心局按照国际刑警组织规定的行文格式起草协作文本,明确协作要求,并由国家中心局负责人签字。第三,本国国家中心局将该协作文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通讯系统送达秘书处及有关国家。
三、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通常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应对方的请求,依据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国内法律、互惠原则等,相互代为一定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请求阶段。(二)审查受理阶段。
4、几类常规措施实施的程序、方法。 5、侦查谋略实施程序及具体运用方法。 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方式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公开性措施与秘密性措施;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时机及功能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和强制措施等。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和隐匿犯罪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第一节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条件
1)经过传唤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2)未经传唤而侦查活动需要直接拘传的。 2、拘传的法律程 3、拘传应注意的问题
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拘传犯罪嫌疑人到达的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一般不应超出以上范围到其他地点。
3对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变更决定,对于不批准或不能按时作出强制措施变更决定的,应当及时结束拘传。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这一规定该如何理解,不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就应该对他们进行逮捕或刑事拘留,如果需要对他们逮捕或刑事拘留的,首先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或逮捕的条件。 2、取保候审的程序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 2)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3)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4)责令犯罪嫌疑人或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 5)会见保证人,交代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 6)履行对保手续
7)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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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保候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没有保证人担保的。 2、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2)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时,侦查人员应重点向其讲明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所规定的义务。 3及时向犯罪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送达《监视居住委托书》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具体执行监督职责。 3、监视居住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取得证据,查明案情,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运用最为普遍的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由于拘留所剥夺的是公民人身自由,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2、拘留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
2)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指印,并注明拘留的时间。
3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未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注明情况。
4)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以核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现有无错误拘留的情况。 3、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五、逮捕
1、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 2、逮捕的法律程序
1)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2)签发《逮捕证》
3)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4)在24小时之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3、逮捕的执行
1)逮捕前的准备 2)逮捕的执行
4、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办的法律手续
六、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1、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2、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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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屇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屇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屇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124条、126条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屇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5、犯罪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节 紧急措施 一、追缉堵截
1、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沿着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迹追捕的紧急行动。
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及时部署力量,在其可能途经的地点设卡、拦截查缉的紧急行动。侦查实践中,追缉堵截往往同时结合使用,“外逃者,内追外堵;内窜者,外追内堵”。形成相互配合、前后夹击之势,所以合称为追缉堵截。 2、追缉堵截的条件
1特征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和逃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特征等。这是采取追缉堵截的基本条件。
2时间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到侦查机关决定采取措施的时间间隔长短、有无采取紧急措施的时机条件。
3〕方位条件:是指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位置,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条件。〔4〕交通、人流量条件:是指当时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车流量及人员流动量的情况等要件。
5交通工具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和逃离过程中使用的各种交通工具,从而暴露出来的作案特征等条件。 6痕迹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窜过程中遗留下的能够反映其逃跑方向路线的各种痕迹、物品等条件。 3、追缉堵截的方法
1〕追缉的方法〔2〕堵截的方法 二、通缉、通报 1、通缉
1〕通缉的概念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在逃的罪犯,依法发布命令进行缉捕的一项侦查措施。 2〕通缉的种类 3〕通缉的使用权限 2、通报
1〕通报的概念
通报是指侦查机关将发生案件和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通告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以引起注意或协助侦查的一项侦查措施。
2〕通报的种类3〕通报的使用权限〔4〕通缉通报的要求三、控制赃物 1、控制赃物的概念
控制赃物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有财物损失的案件时,通过公开和秘密的工作,对有关行业、场所进行严密监视,以发现赃物下落和破案线索的一项侦查措施。 2、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方式
1〕异地销赃2〕摊点销赃3〕场外销赃4〕利用寄卖、收购部门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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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装后销赃6〕用传销方式销赃7〕赌场销赃8〕预售销赃 3、控制赃物的范围
1〕赃物转移过程中的控制范围2〕赃物修理、销售过程中的控制范围 3〕赃物使用的控制范围 4、控制赃物的方法
1〕加强控赃宣传,广泛发动群众〔2〕教育行业职工,做好日常控赃工作
3布建秘密力量,做好重点控制4依靠公开管理,堵住销赃渠道5依靠基层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严密场外销赃〔6〕加强区域协作,控制异地销赃 四、查询、冻结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概念 1〕查询的概念
查询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向银行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具体情况的侦查活动。 2〕冻结的概念
冻结是指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通知银行等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暂时不准提取的一种侦查活动。 2、查询冻结的实施要件
侦查犯罪的需要是实施的法律要件和实质要件,这包括三层含义:
1〕所要查询、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有关。〔2〕所进行的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赃款转移,尽量挽回和减少损失。
3〕所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是为了发现犯罪线索,扩大侦查战果的需要。 3、查询冻结的程序方法
1〕查询的程序方法2〕冻结的程序方法〔3〕解除冻结 4、查询冻结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侦查常规措施
一、侦查实验
1、侦查实验的概念
侦查实验是指采用重演和模拟的方法,研究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某种事实能否发生,或某一行为能发生何种结果的一种侦查活动。 2、侦查实验的任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条规定,侦查实验的任务有7项: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可以通过不断变化的条件,最终求得某种现象的发生。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或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7〕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3、侦查实验的规则和要求
为保证侦查实验结果的客观、准确、可靠,使实验的程序、方法和结果都符合法律要求,在侦查实验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要求:
1〕侦查实验应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发生时的各种条件。 2〕侦查实验应当对同一情况进行反复实验。
3〕侦查实验不得造成危险结果、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 4、侦查实验的步骤与方法
1〕制定侦查实验的方案,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确定侦查实验的参加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3〕具体实施实验,重演或模拟发生过程。〔4〕制作侦查实验记录。 5、侦查实验结果的分析评断。
对侦查实验结果的分析评断主要从结果的可靠性和证据意义的角度进行。
1〕考察侦查实验的方法步骤是否正确。2〕考察侦查实验是否按照规则进行。3〕考察参加侦查实验人员的生理、心理状态以及专业素质。
三、搜查
1、搜查的概念和作用
搜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有关人身、场所、物品等进行搜索与检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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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搜查的时机
1〕对现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进行搜查。〔2〕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进行搜查。〔3〕对侦查中发现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领导批准,进行搜查。4〕犯罪嫌疑人交待后,应立即对其交待的隐藏赃物、罪证的地点进行搜查。
5〕秘密搜查发现重要证据后,应转为公开搜查。 3、搜查前的准备工作
1〕明确搜查的目的,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2〕作好搜查的物质准备。3〕制定搜查方案。4〕办好法律手续。办理好搜查证。4、室内搜查的方法 室内搜查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工作场所及一些相关联的地方的搜索检查。搜查步骤方法是: 1〕现场警戒〔2〕确定搜查的顺序和分工。〔3〕掌握室内搜查的重点 5、露天场所搜查方法
露天场所的搜查是指对可能隐藏和埋藏有关赃物罪证的野外一切场所进行的搜索检查。在搜查中要根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和搜查目标采用不同的搜查方法。具体有: 1〕地段法:分区定位,适合小型场所。
2〕条形法:搜查力量较少时使用。〔3〕螺旋式法:适合于山地。 4〕平行法:适合于平原地带,搜查人多时采用。
5〕纵横法:在搜查重点区域,且搜查力量充足的情况下采用。 6、人身搜查的方法
人身搜查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搜寻与检查。人身搜查的对象一般有两种:一是对被拘捕人的人身;二是对可能携带有犯罪证据、管制刀具、毒品等的人身。 1〕人身搜查的时机:在拘捕人犯时进行。
2〕人身搜查的目的:解除武装;发现犯罪工具、赃物、毒物等证据;发现身上是否遗留有伤痕、血迹、精斑和其它痕迹。
3〕人身搜查的重点部位:臂下两腋,前后胸,腰间,档部,内外衣袋。
4〕人身搜查的顺序和阶段:从外到里,从上到下。第一阶段:解除武装。第二阶段:检查衣着及随身携带物品。第三阶段:人体检查。要注意隐蔽部位、绷带。 7、搜查文书
1〕呈请搜查报告书。其基本内容是:简要案情;被搜查对象的情况;实施搜查的理由;搜查的方法等。 2〕搜查笔录。笔录是重要的证据,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8、扣押物证、书证
1〕搜查中物品的扣押〔2〕扣押记录 四、辨认
1、辨认的概念
辨认是指利用辨认人的直观感觉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场所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认定的一种侦查活动。 2、辨认的科学基础和心理机制 3、辨认的基本条件 1〕辨认人必须在过去某个时间见过辨认的客体。 2〕辨认人必须对客体的反映形象有记忆。 3〕辨认人必须能够识别客体。
4〕辨认的客体必须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 4、辨认的种类 5、辨认的规则
1〕分别辨认2〕混杂辨〔3〕自主辨认6、辨认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1〕首先要明确辨认目的。〔2〕作好辨认前的准备工作。〔3〕具体实施辨认。〔4〕制作辨认的笔录。7、对人的辨认。 8、对物的辨认。 9、对场所的辨认。 10、对尸体的辨认。 11、辨认结果的评断与使用1〕辨认结果的评断〔2〕辨认结果的使用

第四节 运用侦查谋略
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在打击犯罪活动中,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根据侦查态势的变化所策划组织的一种计谋。它是灵活巧妙地运用侦查措施,以智慧克敌制胜的斗争方式与方法体系。运用侦查谋略能为实现全局性的战役目标运筹奇谋方略;能为侦查破案设计克敌制胜的基本对策;能提高运用侦查措施获取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效率。
一、侦查谋略的分类
1、纵向分类法。从侦查工作的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出发,侦查谋略可分为: 1〕战略型侦查谋略。〔2〕战役型侦查谋略。〔3〕战术型侦查谋略。
2、横向分类法。从侦查谋略实施的某一侧面,着重从侦查谋略运用的时机、方式、条件、途径等方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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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把侦查谋略分为:
1〕先发型与后发型侦查谋略〔2〕加压型与减压型侦查谋略 3〕迷惑型与调动型侦查谋略4〕利用型与诱导型侦查谋略 二、侦查谋略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1、侦查谋略的实施程序
1〕侦查谋略的筹划。〔2〕侦查谋略的确定。〔3〕侦查谋略的实施。 2、侦查谋略运用的基本要求
1〕知己知彼。〔2〕因势制宜。〔3〕敌变我变。 4〕以奇制胜。5〕绝对保密。6〕遵守法律。 三、几种常用的侦查谋略
1、出其不意,攻其不备2、示假隐真、出奇制胜 3、声东击西、迂回作战 4、调虎离山、引蛇出洞5、欲擒故纵,欲取故与6、顺水推舟,将计就计 7、利用矛盾,各个击破 8、政策攻心,刚柔相济 9、四面楚歌,草木皆兵 10、设置鱼饵,诱敌上钩
第四篇 侦查技术 第一节 侦查鉴定技术
一、侦查鉴定技术概念
侦查鉴定,是指侦查部门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查明案情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侦查鉴定技术是指为了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由专门人员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的总和。理论界也有定义为"物证鉴定技术""司法鉴定技术" 二、侦查鉴定的程序
1、鉴定人必须具有鉴定人资格。
2鉴定材料必须由办案单位及时客观全面地提供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并介绍基本案情,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3、鉴定应当二人以上参与,出具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结论一旦被作为证据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一般由上一级鉴定部门进行,或由法院重新指定鉴定部门进行。
5、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的咨询,必要时,应依法出庭作证。 三、侦查鉴定的主要种类
1、依据侦查鉴定技术解决问题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同一鉴定。 2)种属鉴定。(3)事实鉴定(4)司法会计鉴定。 2、依据侦查鉴定的对象不同,又可以将侦查鉴定技术分为以下几类:
1)法医学鉴定2)生物物证和化学物证鉴定3)形象痕迹鉴定。4)文书物证鉴定5)音像物证鉴定。6)司法精神病鉴定。7)司法会计学鉴定。8)技术问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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