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18 09:05: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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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塘头幼儿园章程

(2016年3月22日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维护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全称为思南县塘头幼儿园。

第三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地址:贵州省思南县塘头镇一街

第四条:本园于1999年10月20 日,经思南县教育局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办园。思南县第四幼教集团。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办园目标:呵护孩子唯一的童年,成就孩子幸福的未来。

幼儿园办园宗旨: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

办园理念:给孩子幸福的童年,让人生坚实的起步

培养目标:健康、自信、文明、诚信

园训: 民主、和谐、团结、奉献

园风:尊重合作,创新发展

教风:平等、善诱、无私、奉献

办园特色:传承民间文化,陶治幼儿情操

第六条 园微

第二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园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持证上岗。

第九条 园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幼儿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设置副园长、保教主任,在园长的领导下负责幼儿园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园长负责。副园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园长推荐,上级组织门考核、下文任命。

第十一条 幼儿园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幼儿园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幼儿园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幼儿园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园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幼儿园工作情况和幼儿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幼儿园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幼儿园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

(五) 支持园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园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园务委员会由幼儿园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园长兼任委员会主任。园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园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园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园长决定的体制。

园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

园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园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设年级组,由三个年级组成,负责本年级教师教学活动的开展。 。

第十六条 幼儿园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幼儿园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园长、副园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园务公开,园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园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幼儿管理

第二十九条: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条:幼儿园每年分秋、春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三十一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十二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不公平的评价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三)享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三十三条: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等,对幼儿园 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板报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经常向家长开放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要求,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有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八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四十条: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一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六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

第四十六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 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 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四十八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

第五十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ba89117d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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