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监测规范

发布时间:2024-04-28 13:05: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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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工作规范(试行)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县生活饮用水质量和饮水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范围包括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转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
第三条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分工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
第二章监测采样点
第四条按照行政区域、供水单位、人口规模等因素设置监测采样点,总数控制在32个以内(含32个)。每个集中式供水单位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采样点,原则上每2万人口规模设1个管网末梢水监测采样点,每个镇至少设置1个管网末梢水监测采样点。



第五条每个转供水单位的管网与繁昌县供水公司主管网接入后的相对合理位置设置1监测采样点。
第六条监测采样点编统一的12位编码,编码顺序为行政区划代码+镇代码+采样点代码。行政区号代码为340222,镇代码:,采样点代码:出厂水为CCS+2位阿拉伯数字、管网末梢水为MSS+2位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监测采样点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制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采样点”公示牌固定在采样点处,公示牌信息包括地址、编号、供水单位名称、监测周期、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网站、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监测采样点位置确定后相对固定不变,如需变动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调整,调整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第三章监测频次和项目
第九条每月下旬从监测采样点采集一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查。
或:每季度对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一次采样监测。如季度开展一次,监测项目为全分析。
第十条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开展一次全分析监测,其余月份监测为一般常规项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3f866f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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