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发展期间档案工作开始由本支部负责管理,待预备党员转正后, 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统一交由直属机关党委保管,我支部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分类、内容及目录顺序:
(一)申请入党:入党申请书(复印件)。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表,主要包括:党支部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情况、党小组或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意见、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意见、培养联系人情况、党支部考察情况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表,主要包括:培养联系人意见、党小组意见、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意见;②发展对象备案报告和名册;③政治审查情况材料(复印件);④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复印件);⑤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鉴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①发展党员工作预审报告和批复;②预备党员接收的公示和公示情况表;③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复印件);④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会议记录(复印件);⑤预备党员备案报告和名册。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①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②转正申请书(复印件);③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和公示情况表;④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①思想汇报材料;②党员奖惩情况;③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呈批表;④其他需要存入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整理
第五条 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袋”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六条 卷内设置应归档的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项目包括:文件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备注(注明是否复印件),每类目录用彩色隔页纸打印,区分各类档案位置。
第七条 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
第八条 卷内文件按件进行整理,每一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顺序号,逐页编页码。
第九条 装袋: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目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袋。
第十条 党员档案袋由市直工委统一印制。
第四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原件交本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复制件由支部保存在党员档案中。
第十二条 本支部确定一名委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本支部要有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材料均采用无酸纸制作,符合档案安全保管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 党员档案管理可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将全体党员目录信息及时录入相应软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本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八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我支部同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二十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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