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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7226


关于印发《山东政法学院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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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主要载体,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实现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学校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对学校其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起到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
通过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使实践教学基地在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运行管理等方面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实践教学改革,提高实践教学水平,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建设内容 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应依托基地所在单位共同建设,并由共建学院和基地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基地负责人,成立由实习单位有关部门牵头的工作组,负责拟定教学计划、落实实习岗位、开展岗前培训、完善过程管理、组织教学考核。
2.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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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应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对各类学生构建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参与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由共建学院和基地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学项目,并制定合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推进校外实践教学内容项目化建设,共同开发实践教学指导书、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源。基地能够结合实际,提供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并选派指导教师参与具体指导。
3.建设指导教师队伍
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以学校聘任的兼职教授为基础,由学校教师和基地的行业专家、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共建学院和基地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教师培训会,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共建学院要有计划地选送青年教师到基地相关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积累行业实践经验。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满足基地实践教学的需要。
4.深化合作共享机制
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和共建学院要本着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全面实现双方在学生实践教学、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教育培训、联合课题攻关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共同探索并建立起完善的产学研一体化共享机制。
5.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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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应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通过在基地实践,能有效提高实践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和培养组织能力、社交能力和综合技能,对基地评价好,满意度高。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1.申报的基本条件:1每年应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学生实践教学需要(原则上不少于5人)2)连续承担3年以上实习教学任务,实习规章制度齐全,管理严格规范,能积极配合学校按照实习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实习计划,有学生实习活动记录或成果汇编;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老师,能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4有与学校开展相关合作的活动资料,实践教学效果好;5)能长期保持相对稳定。
2.申报的其他条件:基地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思路,运行机制、制度建设、师资建设、实践教学、学术交流等方面,具有合理的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能在同行业基地中起到示范作用。
3.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由共建学院和基地联合提出申请,向学校递交申请材料,包括1《山东政法学院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申报书》2)学生实习活动记录或成果汇编;3)双方开- 4 -
展相关合作的活动资料(活动需通过网站平台或新媒体平台进行过报道)4)其他实践教学资料等。
4.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出评审意见,做出鉴定结论,经院长办公会或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后,提交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立项。
5.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每2年评审1次,5年内建设10左右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
四、经费资助和使用
1.学校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中,设立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每个立项向共建学院拨付20000元建设经费,加大对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在基地立项建设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2.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即在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共建学院和基地应在两年内根据申报书内容,完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立项时,学校先拨付建设经费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建设经费剩余的30%
3.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建设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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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费用,在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管理与验收
1.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为两年。基地应根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行,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据实际情况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2.学校对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学校专家组定期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了解。基地建设完成后,由基地负责人提交《山东政法学院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学校将下拨全部建设经费。
六、附则
1.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参照校级重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在职称评聘、岗位晋级等工作中,给予负责人及参与人相应赋分。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7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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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f43cdb5b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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