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行为的性质认定--“快播案”相关问题的

发布时间:2020-08-10 06:5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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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中传播行为的性质认定--“快播案相关问题的刑事法理评析

毛玲玲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

【年(),期】2016(000)002

【摘要】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总页数】9(68-76)

【关键词】快播案;传播行为;技术中立;不作为犯罪;共同犯罪

【作者】毛玲玲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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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040092a3e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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