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质押管理

发布时间:2015-08-23 22:14:3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一、凭证式国债质押

()基本规定

1.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后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3.凭证式国债质押为低风险担保方式,贷款行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信贷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要求办理质押手续,并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凭证式国债。

4.我行不接受他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质押。

5.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办理程序

1.借款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经银行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不准转让、出租和再抵押。

()贷款期限、额度、质押率和利率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2.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3.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到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凭证式国债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

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付时,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260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机构申请补办。

()贷款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贷款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贷款机构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据的开具、收回、补办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据的管理工作。

()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二、记账式国债质押

()基本规定

1.以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质押的,贷款行须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且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国债应是在我行柜台购买的记账式国债,在他行购买的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须通过转托管方式先将债券转到我行进行托管后,方可办理质押信贷业务。满足以上条件的柜台交易记账式国债质押为低风险担保方式。

2.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贷款行应当与出质人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可作为低风险担保方式。没有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的,应作为信用方式信贷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

贷款行不得以证券公司出具质押冻结承诺书或与证券公司签订质押物监管协议书的方式代替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更不能将这种方式办理的质押信贷业务作为低风险信贷业务来办理。

3.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贷款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出具质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国债质押为低风险担保方式。

4.各行要加强对已办理的国债质押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对质押手续不完备或质押登记部门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补办或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不能提供的,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切实防范风险。

()柜台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有关规定

1.柜台记账式债券是指由财政部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债券。

2.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记账式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3.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是贷款的一种,只是担保方式不同。

个人投资者以记账式债券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其申请审批手续、贷款发放与归还方式、会计核算与科目管理、贷款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均执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记账式债券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其申请审批手续、贷款发放与归还方式、会计核算、贷款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均执行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4.投资者只能在其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我行业务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辖内办理质押贷款业务,不得跨业务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办理。

5.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记账式债券,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的记账式债券(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

6.申请办理的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的剩余期限。

7.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金额起点为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其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当日账户可用余额(面值)90%。

8.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业务所进行的质押冻结、解除质押冻结、债券解冻卖出等相关交易,必须统一在同一经办网点进行,不得分散在多个经办网点办理。

9.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业务及其相关交易,必须在规定的记账式债券交易时间内办理。

10.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在《贷款权利质押合同》质物清单中载明客户被质押冻结的记账式债券的户名、托管账号、债券代码、冻结债券数量、资金清算账户账号等事项,并约定一旦客户违约,银行有权处置被冻结的债券。

11.办理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必须对借款人作为质押物的记账式债券进行质押冻结。

12.贷款全部本息归还后,应及时解除借款人被冻结的债券。

13.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期间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一个月的次一交易日,银行应将冻结的债券作解冻卖出处理。冻结的债券应按照当日银行买人价格卖出,卖出资金将首先偿付贷款本息,剩余资金将自动划入借款人指定的债券交易资金账户。

[参考文件]

1.《转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工银办[1999]168)

2.《中国工商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240)

3.《关于推广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紧急通知》(工银办发[2003]453)附件二:《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4.《关于加强国债质押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工银办发[2003]53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0f37bd2be1e650e53ea9981.html

《国债质押管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