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15:12: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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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增加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局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我局发展党员的质量,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示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研究确定,即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二、 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族别、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四、公示程序

1、预审。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报所在党委预审。

2、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局内公开栏或宣传橱窗张贴展示。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党总支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4、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5、调查结果的使用。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1)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示对象的发展。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的,按预定方案进行,并在公示结束后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责其限期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不予发展。

4)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暂缓发展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作出负责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不影响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此后,如经查问题属实的,要做出处理。

5)对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0500eaf12d2af90342e6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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