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及首付比例的确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次)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二、提高二套(次)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一)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自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次建房、限价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二)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自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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