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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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一、增值税免税
(一)再生水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胶粉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翻新轮胎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特定建材产品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污水处理劳务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六)建筑砂石骨料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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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七)垃圾、污泥处理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一)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电力、热力、燃料1.优惠政策
1)自200871日起,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1时段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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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
2)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即上述第(1)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
3)自201181日起,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
4)自201181日起,对销售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
5)自201181日起,对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
2.报送资料
申请享受上述(1)、(2)项增值税优惠的需提交如下资料: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享受上述(3)、(4)、(5)项增值税优惠的需提交如下资料:
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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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页岩油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再生沥青混凝土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水泥(包括水泥熟料)1.政策依据:财税[2009]163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油料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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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七)档发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80%
农林剩余物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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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热力
1.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不需要此项资料。
(二)涂料硝化棉粉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脱硫副产品
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1.政策依据:财税〔20081562.报送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六)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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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七)微生物蛋白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八)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九)金属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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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6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还需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十)再生制品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十一)纤维制品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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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十二)石墨
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52.报送资料1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请立项,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自2010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5污水排放的证明文件,证明该纳税人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污水,或虽排放污水的,但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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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6512fb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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