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申请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7-02-23 14:22: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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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期限、标准的证明。
4)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证明。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居民,需提供就业(求职)情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接到社区居民的申请后,由分管民政的主任(书记)进行审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应讲清低保政策,说明理由,退还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暨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派员(最少2人)入户调查,填写《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入户调查表》,报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小组评审[低保评审小组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书记)任组长,分管主任、居民小组长、2-3名社区居民代表为成员组成],指定专人记录,获实际参加评审人员全票通过的申请对象,社区居委会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暨审批表》签署同意上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对未获得全票通过的申请对象,应如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复查。以上工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后,一般应由分管民政工作的主任(乡镇长)和民政科(办)全体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或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并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一周公示;通过审核或复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报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科)备案。以上工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再次向社会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同低保对象签订协议书,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和城市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待遇的家庭,自社区居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所有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30天内下发不予批准通知书。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人户分离[本县(市、区)及跨县(市、区)]家庭的申请,人户分离不满一年的,由其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向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住地民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
2、对于同一县(市、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的申请,要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户主)户口所在地或多数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在我市范围内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3、少数居民小区和有些乡镇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城市低保工作,由该街道办事处(乡镇)承担,并直接接受贫困居民的申请。
城市低保申请书范文
我叫xx,家中x口人。现住十堰市路北区钓鱼台南楼#楼#门#室。房屋是1998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
我本人,1948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1998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子,王慧,1950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 儿子,唐明军,1973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
我还有一女儿叫xxx1977年生。现已出嫁。住小区xxx室。在十堰第九瓷厂上班,月工资451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您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我市城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本市城区城镇户口五年以上;2、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享受达两年以上(含两年);3、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和租赁公有住房。自有产权住房包括继承、受赠或购买的私有住房和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4、正在享受最低收入廉租住房补贴。
在我市城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程序如下: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宜昌市社会救助证》;(2)《宜昌市社会救助证》上注明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3)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4)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3、受理机关正式受理的,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公示10天。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关负责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后5日内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区的民政部门。
3、各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送区人民政府。
4、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天内,根据分配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指标和申请人评分情况,确定实物配租对象并签署意见,将实物配租对象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5、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5天内,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进行公开摇号配租,申请人根据摇号顺序选择廉租住房。
在我市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条件:1、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在我市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收入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4)民政部门关于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审验意见;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不予登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654feb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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