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发布时间:2012-04-07 20:49:2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见7.1);

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机动车(见7.8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见7.16)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2.5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见7.17)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8);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职业类别决定。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保障成本收取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收取方式与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收取方式相同。

4.2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见7.19)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保障成本收取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障成本。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障成本。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障成本;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障成本。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未满期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6.5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宣告死亡处理;

2)未还款项;

3)合同内容变更;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7、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不包括从事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的汽车)。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0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1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2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3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4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6约定退还方式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

7.17保障成本收取日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结算日;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扣除日。

7.18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19 保单价值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保单账户价值;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a84605b52acfc789ebc970.html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