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激励机制,提高学院科研实力和科研水平,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研工作,保护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热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后,用科研业绩分折合体现科研工作量,并进行科研工作量统计、考核和奖惩等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量管理范畴主要包括:各类外来科研经费入账、各级各类课题的立项与结题、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原创性科研成果,以及其他学院认可的科研工作等。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量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工作量计算统计由科研处会同各二级科研单位共同进行。
第二章 科研工作计分标准
第五条 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和艺术等五类,按A1、A2、B1、B2、C1、C2六级定位评价(详见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每一级成果均计算科研工作量,具体计分如下表:
A1 | A2 | B1 | B2 | C1 | C2 | |
成果计分 | 3000 | 1200 | 500 | 200 | 100 | 50 |
第六条 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的各类外来科研经费(包括纵向外来经费和横向外来经费)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类,分别按每标准金额计算科研工作量,不足标准金额的入账经费不计分,具体如下表:
自然科学类 | 社会科学类 | |
标准金额 | 5000元 | 5000元 |
经费计分 | 50 | 200 |
第七条 各类科研课题按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分类定级,并根据立项与结题等工作分别计算科研工作量。
1) 纵向及院级课题计分如下表:
级别/类别 | 申报 | 重点课题 | 一般课题 | 自筹课题 | |||
立项 | 结题 | 立项 | 结题 | 立项 | 结题 | ||
国家级 | 100 | 2000 | 2000 | 1000 | 1000 | 800 | 800 |
省部级 | 50 | 800 | 800 | 400 | 400 | 300 | 300 |
厅市级 | 400 | 400 | 200 | 200 | 150 | 150 | |
市局级 | 200 | 200 | 100 | 100 | 80 | 80 | |
院级 | 100 | 100 | 50 | 50 | 40 | 40 | |
其中,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根据立项文件判定;因特殊情况课题主管单位对我院不存在资助可能时,立项不资助课题按一般课题计;有外来经费入账的纵向课题,可按本条及第六条重复计算工作量。
2) 横向课题除按第六条根据外来经费计算工作量外,可在结题时计算工作量,具体计分如下表:
合同金额 | 10万元(含)以上 | 1—10万元 | 不足1万元 |
结题计分 | 150 | 100 | 50 |
第八条 其他学院认可的研究成果、技术服务等,视其效果计算一定的科研工作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进入数字科技园、科创中心等归属于学院总资产的其他账户的外来科研经费,以立项文件或项目合同及财务到账凭证为准,按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经费对应计分标准的80%折合计算科研工作量;
2) 我院教师为第一项目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但第一署名单位非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纵向项目或成果,按纵向项目或成果对应计分标准的50%折合计算科研工作量;
3) 第二署名单位(即第一合作单位)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第一负责人非我院教师的纵向项目或成果,按纵向项目或成果对应计分标准的20%折合计算我院第一合作人的科研工作量。
4) 对企业开展项目规划、技术鉴定、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且未形成横向技术合同的,由事先申请的科技服务登记表和事后确认的技术服务鉴定表等材料认定科研工作量,每项计分50,一个考核周期内一个人不得超过3项。
第九条 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科研成果的二次评价,属于对原创性成果的二次认可,原创性成果已在本办法第五条中计算工作量,也已根据学院成果奖励细则对原创性成果及二次评价分别进行奖励,因此不再重复计算其二次认可的科研工作量。
第一十条 多人共同完成的科研工作计算工作量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表、成果证书、立项文件、结题证明等材料中明确的成员名单及排序,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上报工作量核算人数(不超过五人,且小于等于成员组总人数),科研处根据核算人数对应下表核算工作量。计分成员中如有非我院教职工,相应工作量全额转移至第一负责人。
核算人数 | 署名顺序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
一人 | 100% | ||||
二人 | 70% | 30% | |||
三人 | 50% | 30% | 20% | ||
四人 | 45% | 30% | 15% | 10% | |
五人 | 45% | 30% | 15% | 5% | 5% |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化与奖励
第一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科研工作量每年年初考核一次,统计前一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登记有效的各类科研工作并折合计分,由科研工作量化成绩确定个人科研工作等弟。
第一十二条 科研工作统计考核的范围是学院当年全部在编人员、其他按职称标准享受薪水人员,不包括兼职返聘人员,以及在校时间未满一个考核周期的人员。部分特殊岗位人员经科研处认定、本人同意可不参加科研考核。
第一十三条 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化成绩W按个人年度科研工作总量及教职工岗位类型、现有职称和工作性质等情况综合计算,即:
其中:
1) 为上述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化分总和;
2) 为岗位职称系数,按学院人事处目前规定的岗位类型对应为:
服务型、教学型、管理岗位 | 教学科研型 | 科研型 |
1 | 2 | 4 |
3) 为职称系数,对应为:
初级及以下 | 中级 | 副高级 | 正高级 |
0.5 | 1 | 2 | 4 |
4) 为工作性质系数,对应为:
行政岗位、实验、图书资料教育管理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 0.5 |
外语、体育、艺术专业及退休前3年内的专任教师 | 0.7 |
其他工作性质人员(含专任辅导员等) | 1.0 |
第一十四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成绩W以100分为基准,超额部分按每分2-5元发放年度科研考核成绩奖励,并对成绩排名在所有考核人员的前2-3%的教职工给予先进表彰,由学院发文,并颁发年度科研先进荣誉证书。
第一十五条 个人年度科研考核成绩K,根据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化成绩W,按以下公式计算:。科研考核成绩满分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一十六条 个人科研工作量实行日常登记备案制度。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成果、经费等,在收到发文、出版、到账等正式确定通知后一个月内,由负责人根据要求到科研处进行登记备案,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工作量予以承认。无故延迟登记三个月以上的,科研处承认成果或立项,但不再计算工作量或奖励。
第一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9月27日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efb74e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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