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0-04-06 02:10: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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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同时: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一岗双责: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3、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保证安全生产的四项措施: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安全装备、教育培训四项措施。

5、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6、安全管理三并重原则: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 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Word 资料

. 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9、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0()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Word 资料

.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3个月前办理延期。

13、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每隔3年复查一次,全国范围内有效。

14、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三个级次的安全教育。 15、三不生产原则: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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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吨;其他井工矿吨煤15/吨。

17、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 18、冬季四防:防寒、 防冻、防火、 防中毒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三超生产”是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分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

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报告等方面。

22、根据《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煤矿应根据本单位的顶板、瓦斯、火灾、水害、灾害性天气等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 Word 资料

. 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矿井水害、灾害性天气等应急演练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演练;同时针对井下各作业地点主要事故风险,分别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23、处理矿井火灾灭火时的注意事项?

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气体和风流变化。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24、“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自己携带的“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本班人员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将自己携带的 “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工,瓦检工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其主。

25、预防炮崩人的措施,若通电后不响,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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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电气焊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过程中有专人统一指挥协调焊,割作业全过程,向调度室三汇报(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

(2)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放在焊割点10米以外,同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3)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

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 Word 资料

. 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4)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6)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27、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或海因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则。

这个法则意为: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

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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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安全警示语:

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下不为例。 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不讲安全搭上命,挣座金山有啥用。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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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猛于虎,安全贵如金。

宁饶百步远,不探一步险,流汗总比流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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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4df52e1d3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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