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者:王贤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
摘 要: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条件,在当前法律程度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面对刑事案件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程度分流的实质条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通过从宽量刑处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一定的激励措施,促进案件顺利解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刑事处罚令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当前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通过对罪犯的从宽处理,使得嫌疑人自愿认罪有利于案件及早解决。但是在案件的侦查方面还需要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裁定。
一、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愿认罪是我国法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条件,因此在刑事处理案件中,对于自愿认罪的嫌疑人所采取的方式都是从轻处理。而在法律程序上,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是否愿意自愿认罪,将作为程序分流的主要条件,同时也将会决定该案件走适合什么样的程度。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同时当前国内很多法律研究方面的学者认为,在罪行的证明标准上[1]。认罪认罚案件必须像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具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案件程度。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构成自首或者坦白的行为。在这样的基础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为了减轻普通案件的审判压力,设计者需要试图通过认罪认罚案件的具体程度分流机制,对嫌疑人进行适当的劝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此同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应该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审判阶段,自愿认罪是可独立的,给予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法定量刑条件。所以在案件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拒绝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述,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详细供述自己的行为,一样能够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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