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9 14:38: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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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运管系统执法车辆

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喀什地区运管系统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落

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自治区运管局统一规定,

针对本系统执法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

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

料)等进行管理。

2.执法大大队负责对全系统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

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

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

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

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

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

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

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

随意停放。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

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

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车辆封存

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

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

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

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

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

办公室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

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

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

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

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对所驾

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

求及时修理。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

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

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

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

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

在经济赔偿上,一般掌握在损失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

10%以内,根据事故责任轻重、损失大小,在该幅度内处理。

2.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需在区统一招投标

并由局确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保养、维修前,必须向

局综合科报保养维修项目,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各中队及局机关送修人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时,需认真检查维

修项目,并签字负责。

3.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坚持节约用油原则,车辆加油

统一由该车指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不得随意由他人前往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谋私利。

4.执法过程或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生故障或换零部件,需

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综合科备案,方能报销。

四、处罚规定

1.因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被局督查发现或上

级纪检等部门通报,驾驶员负全责,管理车辆的干部或单位

领导负领导负责。

2.违反本规定未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所

造成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违反本规定未合理用油,车辆使用负责人解释;经查

实属不符合规定用油的,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本规定及时汇报并报警处理的,

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本车辆管理规定由局办公室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53db54331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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