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二人P2P网贷集资诈骗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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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二人P2P网贷集资诈骗案评析
吴甲、吴乙利用P2P网贷集资诈骗案的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通过对案件争议点的法律分析可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关键在于集资行为。
从两罪之间的关键构成要件来论证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从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论证两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具体论证如下:,两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方法: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推定标准为司法解,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容许反证,并且结合其内涵来验证推定和反证。次再根据上述方法来认定两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两被告人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两被告人设立P2P网贷平台融资即实施了集资行为,其后两被告人利用异化的P2P网贷融资的行为符合利诱性和非法性要素系非法集资行为。
第三,两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两被告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主体为自然人;主观方面系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上既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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