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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的分类
拆迁与房屋拆迁并不是同一概念,房屋拆迁是拆迁的子概念。这一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亦未明确区分。但为了行文及方便大家理解,本文仍将采用通俗的提法,“房屋拆迁”。根据实际情况,被拆迁房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政府代管房产
政府代管房产是指政府依法代管的华侨、港、澳、台胞等房产,以及原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出走弃权留下的房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公益事业用房
公益事业用房是指用于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般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文教、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公共福利性单位、非生产性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3、房屋的附属物
房屋的附属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权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一般是指附属用于居住房屋的平房、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公有住房非居室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拆迁房屋的附属物亦应当给予补偿或作产权调换,但对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而言,却有特殊的


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共有房屋
共有房屋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联合建造、合资购买、共同继承、共同受赠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归他们共同所有。共有房屋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共有的房屋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于共有的房屋,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该房屋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为共同共有。房屋共有具有以下特征:(1房屋的共有权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房屋。共同共有的,每个共有的自然人或法人对整个共有的房屋都可以行使权利;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5、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查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由于权属关系正在诉讼的房屋。拆迁这种房屋,一方面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另一方面,拆迁前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6e8ee547375a417876f8f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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