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写了借条,没有收到钱,现在被起诉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6-24 19:57: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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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者写有借条,但是出借人事后并没有按约定支付所借款项,出借人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法院能不能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条文内容看,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有效存在的证据。借贷双方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出借人要举证证明两方面的事实:

一、借贷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即出借人和借款人就借贷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例如,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写书的借条等。

二、出借人已交付所借资金,即根据借贷双方达成的合意,出借人已将所借金额交付给了借款人。

也就是说,出借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个事实的前提下,法院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只是签订借款合同、写书借条等,但是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借款的因欠缺借贷关系有效存在的前提,出借人仅依据借款合同、借条等主张借款人还款的,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当然,如果借贷的金额比较小出借人仅有一张借条,又表明是现金交付的,这种情况下借条有双重属,即是借贷合意的证据,又是出借人支付借款的凭证 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的,一般法院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的,但是这种情形仅适用小额借贷,借贷金额多少算是小额借贷?这没有严格的标准,要根据案情而定,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在金融支付如此便捷的今天,对小额借贷认定标准会越来越低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5日,原告(丙方)代表不特定案外人刘某民(甲方)与被告郭某锋(乙方)、被告陈某萍(丁方)签字了一份《委托融资、担保及抵押反担保借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书》)。

协议约定:甲方出借120万给乙方使用,借期1年,借款月利率1.4%,按季付息,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收取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丙方)向被告郭某锋支付了借款120万元,被告郭某锋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15日。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本息分文未还,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并从2014年8月16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利息。

被告陈某萍、郭某峰辩称:原告主张被告郭某锋向其借款120万,仅向法院提供了没有甲方签字的《借款协议书》,无其它证据证明甲方已实际履行借款义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担保责任。该《借款协议书》未履行、未生效,被告陈某萍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裁判要点

原告与被告郭某锋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被告陈某萍《借款协议书》上签名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民间借贷合同自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案中,原、被告虽然签订有《借款协议书》,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即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对此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可以充分证明借款人和出借人有借贷的合意。但是,借贷金额是120万元,如此大额的借贷,在金融交如此便捷的今天,原告却未能向法院提供借款已实际付的证据。因欠缺双方存在有效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7488b00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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