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14:39: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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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个人理财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个人理财产品定义

个人理财产品是指我行遵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管理而设立的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也可以由我行与客户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

第三条 我行个人理财产品按币种分,可以分为外汇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四条 我行个人理财产品按照收益类型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一)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风险的理财产品。

(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三)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我行个人理财产品按照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可以分为: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类”理财产品和不能归入前述两类的“其他”类理财产品。

(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资金投资于债券及银行存款、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理财产品。

(二)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各类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包括“信贷资产类”、“资本市场类”以及不能归入上述两类的其他类。“信贷资产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各类贷款、信贷项目、融资项目等债权类信贷资产的理财产品;“资本市场类”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新股申购、基金等股权类资产的理财产品。

(三)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通过购买期权、互换等方式参与衍生产品运作,其收益通常表现为与某些国内、国际市场指标挂钩的理财产品。其中,“挂钩汇率类”是指收益与各种汇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利率类”是指收益与各种利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信用类”是指收益与各种信用主体的信用(包括信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股票类”是指收益与一只或数只股票价格(包括股票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商品类”是指收益与一种或数种商品价格(包括黄金、商品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基金类是指收益与一只或数只基金表现(包括基金指数)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同时挂钩两类市场指标及无法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挂钩指标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归入“其他类”。

(四)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是指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境内投资者的委托,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理财产品。包括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债券和银行存款、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及货币市场基金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货币市场基金”类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股票、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类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各类境外结构性票据的“结构性票据类”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以及无法归入上述任何一类投资方式的“其他”类代客理财产品。

第二章 个人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六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资金资本市场部负责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第七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个人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零售银行部和资金资本市场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个人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

第三章 个人理财产品设计、开发、营销与运作

第九条 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营销与运作

(一)理财产品项目市场调研

产品开发部门根据产品开发规划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和托管人/保管人等合作方,与合作方就产品设计方案、收益分成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

(二)理财产品立项报告

产品开发部门可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与合作方协商情况,撰写立项请示报告,包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和托管人/保管人,项目风险和收益分析以及我行与合作各方的收益以及产品说明和产品协议书(包括理财产品期限、认购起点、预期年收益率、风险评级、产品投资方向和特点以及风险揭示等条款)。

(三)理财产品风险审核、合规审查和风险评级

产品开发部门将立项请示报告交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进行风险和合规性审查。

产品开发部门牵头组织由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投资银行中心、资金资本市场部和零售银行部等部门参加的中信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分级工作小组对理财产品风险进行评级,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分为五级风险,分别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

(四)理财产品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

根据产品性质,由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履行向监管机构报备或报批的程序,如为创新产品,需遵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履行市场准入程序。

(五)与合作机构签署理财产品合作协议

产品开发部门根据前期与合作机构或建议对手商谈情况,制作相关合作协议或产品说明,并由法律保全部审核后正式签订。

(六)理财产品资金募集

市场营销部门组织市场营销和销售,进行产品推广,募集理财产品资金。

(七)理财产品销售完毕,完成划款,理财产品成立

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达到预定金额或募集期满,符合成立条件,将客户款项在规定时间内划拨至相应账户,由总行统一进行产品投资运作或者划拨至合作机构,理财产品成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8d122d0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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