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6 10:50: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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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先

/王殿禄

【摘 要】<>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71日正式实施,它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或居民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无人赔偿的问题,体现了维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期】2012(000)003

【总页数】3

【关键词】支付制度;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社保经办机构;工伤医疗费;人身伤害;暂行办法;第三人侵权;用人单

我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71日正式实施,它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或居民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无人赔偿的问题,体现了维护公民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一、先行支付制度的基本概念

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能或不支付医疗费用时,或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基金先行支付职工有关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主体身份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30条、41条、42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都给予了明确。《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总括性规定。《暂行办法》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类型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第二类是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其中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又包括了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的先行支付两个方面。

二、先行支付和向第三方追偿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暂行办法》的第2条和第14条,对于追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将追偿范围限定在医疗费用、工伤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追偿主体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一般包括如下三种情形和办理程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9b4268b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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