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01:53: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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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2003 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约定:避风塘公司向 唐某授予 “避风塘茶楼 ”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 为 5 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 15 万元 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 ,特 许保证金 10 万元 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 有权没收 ,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还约定如一 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违约金为 30 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参与 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后,唐某缴纳 了加盟费 15 万元及保证金 3 万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 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 “ 避风塘茶楼 ” 加盟店的 载体。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 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 2004 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 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 4171.28 元、违约金 30 万元、 特许保证金 3 万元 ;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唐某 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义务,要求继 续履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

盟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 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 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 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 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 特许使用费 4171.28 元并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避风塘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 12 万元、特许保证金 3 万元。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 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 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 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 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 实际履行情况,因避风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 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 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退 还唐某 12 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 15 万元为 3 万元。

[情理法观点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

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

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 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 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 “被特许 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虽然《办 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 时的一个参考。

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 “一次性支付 ”,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 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 议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是“ 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 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 显然,收 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 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 “ 定金罚则 ”:一方违约时, 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9de95157d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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