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巩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使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再上新台阶,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文明委《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的设立和奖励范围。
在学校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待遇期间,学校设立省级文明单位奖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每年评定一次,年底以院、部、处为单位发放。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奖励范围为学校教职工生和各个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表彰,特殊情况随时表彰。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职工,可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注重个人仪容仪表,讲究卫生,举止文明。
5、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6、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7、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积极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尽力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奖励:
1、完全符合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条件。
2、在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形式、方法等方面有独特创新之处。
3、对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给学校带来良好声誉。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半年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受到警告处分的。
3、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未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指标的。
4、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度全年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受到治安处罚的。
4、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的。
5、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
6、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经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认定,对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分管领导当年度全年、主要领导当年度半年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
1、单位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给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严重损害,危及学校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
2、单位因非客观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通知整改后,又被重新曝光或又发生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单位卫生状况差,当年度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批评的。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的确定。
1、省级文明单位奖奖励的确定:
每年年底,各单位对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报告,结合平时了解、掌握或检查、考核的情况,提出省级文明单位奖的奖励意见。
2、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奖奖励的确定:
每逢双年份年底,由各单位申报,特殊情况随时申报,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校五届三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469c86ec3a87c24028c4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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