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绩效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20 02:38: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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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单位作风的不断改进、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现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合同制人员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基本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刚性考核与实际贡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充分调动全所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单位执行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考核组织

建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组,指导考核工作的开展,领导组组长由所长担任,班子其他成员为领导组成员。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由工作业务表现、作风效能建设、党建文明创建三部分组成,分别占40分、40分、20分。考核结合日常情况年终进行

(一)工作业务表现(40分)

1. 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或因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过失的,有一例扣0.5分;被催办、督办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加倍扣分,且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和参评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 未按时完成各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有一例扣0.5分;

3. 对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等事件,不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引起群众不满的,有一例扣0.5分;

4. 影响“行权网”工作正常运行或运行不及时不规范,被上级督办的,有一例扣0.5分;

5. 在局或上级组织的各类考试、培训或竞赛活动(业务技能测试、执法考试、业务培训等)中,成绩不及格或不达标的,有一例扣2分;

6.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执法或不作为,查实一例,扣3分;

7.因玩忽职守造成执法工作失误,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行政相对人投诉或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查实后,扣除该项全部分值。

8.没有大局观点,拒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或在工作上不能与他人团结协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有一例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加倍扣分。

9. 因管理责任缺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除按规定扣除全年绩效考核得分外,上报局党委给予追责。

(二)作风效能建设(40分)

1. 上下班(含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等学习活动的,有一例扣0.5分;

2. 未按规定执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有一例扣1分;

3. 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购物、炒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有一例扣2分;

4. 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着装的,有一例扣0.5分;

5.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的,有一例扣2分;

6. 办公场所不整洁卫生的,有一例扣0.5分;

7. 工作日中午或值班期间饮酒的,有一例扣3分;

8. 大厅工作人员不执行首问责任制等,或者因语言不文明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经查实,属于有责事件的,有一例扣2分;

以上扣分项目如因上级督查发现问题的加倍扣分,其它问题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酌情扣分,分值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如因作风问题,受上级党纪、政纪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全年全部绩效考核分数,所领导被确定有责的,扣除当事人被扣一半的分数,取消该所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作风效能建设扣分上限为40分,扣完为止。

(三)党建、精神文明创建(20分)

1.未能服从所统筹安排,参加党建、文明创建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的,或在重大活动中消极懈怠的,有一例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当事人加倍扣分;

2. 违反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十项规定,查实一例,扣3分;

3.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等情形的,查实一例扣3分;

4.未及时上报党建、文明创建各类信息、宣传报道的,有一例扣0.5分。

如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被局或上级部门追责或受党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当事人全年全部绩效考核得分,所领导被确定有责的,扣除当事人被扣一半的分数,所在所取消一切评先资格。

五、奖励加分项

1. 对单位综合管理、为民服务提出创新举措,并行之有效的,每次加2分。其它行业内部的合理化管理、服务性建议可累计加分。

2. 在上级组织的各类竞赛(业务技能比武、执法考试、演讲比赛等)中名列前茅的,每次加2分。

3. 具体负责的相关工作得到县、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加0.5分、1分,受市、省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扬)的,分别加1分、1.5分。

4. 其它在行业管理、党建、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有特出表现,成效显著的,由考核组视情加分。

以上各加分项目如表彰内容相同而级别不同的,按最高分加分,不累加,所有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加分依据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兑现。

六、特别事项

1. 全年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为0,并上报局纪工委按规定处理,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2.全年因事请假累计超过2个月、因病请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扣除年度绩效考核得分50分;

3. 合同制人员无故旷工超过7天以上的(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或因违规违纪被查处的,予以辞退处理;

4.合同制人员全年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0天的,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当事人全部工资,并予以劝退处理;

5.对合同制人员从德、能、勤、绩、效五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半年一次,年终对表现较差的,实行末尾淘汰制,最后一名予以辞退处理;

七、考核结果运用

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与人员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分值按人员绩效工资总额与考核所得总分测算,在确定职级系数后,进行扣减或奖励发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92891d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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