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2020-12-29 00:13: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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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办业务流程

一、养老保险业务指南(流程)

(一)每年56月份参保单位进行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工资申报表纸质1, U盘报送电子版。

2.参保单位工资申报核定表一式两份。

3.上年劳动工资统计表一份,上年度财务报表(基本情况表)一份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一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上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申报表一份。

(二)单位增减变化

1.每月120日上报企事业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填写《人员增减明细表》。

2.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增加报订立劳动合同,减少报解除劳动合同。

(三)新参保分单位新参保和个人新参保

1.单位新参保需要材料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3、《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表》;4、人员增减明细表; 5、《企业职工工资花名册》;6、企业法人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7、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2.个人参保所需材料

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四)转移

1.转出

1)参保人员转出的,参保单位(个人)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对有欠费的要求单位或个人补缴欠费。审核无误的,向参保单位(个体)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

身份证件;

职工调动证明;

劳动合同等用工或解除、终止证明;

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帐户管理环节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有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后,为转出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为其办理帐户转出手续。

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同时通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

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申报核定缴费环节。

从参保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2.转入 :

1)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参保单位(个体)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审核后,向参保单位(或个体)和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通知》。

身份证件、户口本;

职工档案;

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等证明;

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通知

2)帐户管理环节对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进行审核。

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情况。

对从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划转基金到帐情况。

3)审核无误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为转入人员续记个人帐户,并将转入人员参保信息送申报核定缴费环节。对跨统筹地区转入或从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转入的,需确认转入基金或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到帐无误后,再续记个人帐户,并建立标识。

(五)退休人员办理程序

1.所需材料: 4张半寸照、农行账号(民办代课教师用信用社账号)及复印件、有独子证的提供独子证及复印件

2.程序:

1)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或当月到就业中心提取档案;

2)携带档案及《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到县工资福利科领取退休审批表并由工资福利科审核盖章;

3)携带退休审批表到养老保险科打印当年缴费单据并到地税局缴纳养保费用,再返回社保由财务科录入完费证信息;

4)养老保险科处理到账信息,计算、核对个人账户信息、维护个人基本信息,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5)社会化管理服务科核算退休工资。

3.经办时间:每年7月份开始每月14—24

(六)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

1.在职死亡退保(没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2)直系亲属或委托人相关证明(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死者的《养老保险手册》

4)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表》,提供银行卡账号,到财务室支付待遇。

2.出国定居退保:

1)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国外永久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表(或卡)、

4)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表》,提供银行卡账号,到财务室支付待遇

二、工伤生育保险科业务指南(流程)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操作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保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之后,工伤(亡)报销具体步骤如下:

1.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参保单位于每月10-20日携带: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原始发票、每日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百元以上的影像学报告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社保工伤生育科办理待遇支付。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将材料退还企业。

其中:1)工亡职工如有供养亲属,须加带以下材料:工亡职工医学死亡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证明、供养亲属无收入证明。

2)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3)老工伤人员报销旧伤复发医疗费须填报《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审批表》并携带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每日费用清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相关材料送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

4)社保中心对当月收件的每例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初审、复核后,录入工伤保险系统,于每月24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企业职工工伤、工亡待遇发放审批统计表》、汇总报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于每月底前拨付。

5)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于每年1031日前提供生存证明或在学证明。

2.资料装订存档:妥善保管待遇审批的要件,按规定装订归档。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操作流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文件精神,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具体步骤如下:

1.申领条件及时间:生育时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工伤生育科申请。每月10-20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

2.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出院小结;(7)医疗费用原始发票;(8)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和费用清单;

3.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资料外应加带下列证件及复印件:(1)女方户籍簿及身份证;(2)配偶未就业证明。

4.每个月25日至次月30日为生育报销材料录入、整理、核对。制作生育待遇支付信息统计表,于每月30日前报财务科审核。

5.企业生育报销款未到帐的,可先到生育科查询。如有退票记录,查明原因后,应到工伤生育科变更单位户名、开户行及银行帐号等相关,变更后,告知财务科已变更登记成功。

6.核对无误后,制作企业职工生育待遇审批统计表一式三份,经生育科经办、生育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层层审核,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签字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一张、生育待遇支付信息统计表、报财务科审核。 

(三)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操作流程

1.单位参保登记:由企业到县社保中心申报。登记资料有: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一个月工资花名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当月办理好审核、录入、工伤费率认定手续并开据工伤生育保险缴费通知,由用人单位到县地税局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2.参保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人、单位地址等项目变更需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登记项目变更申报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变更银行名称和帐号需提供:《参保单位帐号变更表》(盖单位公章),银行帐号变更请盖上财务公章,变更后的缴费税单复印件一份。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3.单位社保注消:办理社保注销手续单位需要提供:《工伤生育保险注销结算表》、《注销申请报告》、《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减员申报表》、欠款补缴的发票或税单原件及复印件等。办结时限,随到随办。

(四)参保单位工伤(生育)增、减操作流程

1.办理增员手续:单位填写《工伤生育批量新参保格式表》,表格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缺项、漏项、空项,表格涂改无效。办结时限,随到随办,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办理时间每月1—20日)。

2.办理减员手续:用人单位填写工伤生育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表格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缺项。办结时限,随到随办,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花名册。(办理时间每月1-20日)。

(五)参保人员工伤、生育变更及操作流程

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单位或职工填报《参保职工个人编号和姓名差错更正申报表》及相关证件,材料齐全,随到随办。办理时间:每月1-20日。

三、社会化管理科业务指南(流程)

(一)办理退休须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件;养老保险缴费记载材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将其具备的提前退休材料进行公示,并提供有本人及单位签章的公示材料及结论;申请特殊工种和政策性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历年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原始记录和有关政策依据;享受工伤津贴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申请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州(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

(二)死亡退休人员两费(丧葬补助费、抚恤待遇):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申请人填写《云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离退休死亡人员实行丧葬方式:(火化)证明、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直系亲属领取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4、财务信息科业务指南(流程)

(一)基金收入

1.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科下达征收计划表到地税;

2.参保单位及个人到地税申报并缴费;

3.业务经办人或代办人拿着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到社保中心财务科录入到账信息;

4.到账信息录入后再到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待遇支付或转出、退休等手续。

(二)基金支出

1.每月9-10日到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划拨养老、工伤、生育等待遇支付所需的基金到社保中心基金支出户中;

2.每月15日前根据社管科提供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花名册》进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3.参保人或代理人拿着养老保险科或社管科出具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表》或《云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并带着领取人的银行存折(卡)、身份证到财务科办理待遇支付,不支持现金支付;

4.工伤生育科业务经办人员每月下旬将经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工伤生育相关待遇支付表送到财务科,由出纳开具支票或集中支付业务凭证到开户银行支付费用,工伤生育待遇支付只对参保单位不对个人;

5.办理老农保退保业务的现金支付、社会化管理日常开支的现金支付业务;

5、工伤保险“同舟计划”政策与业务指南(流程)

(一)建筑行业中哪些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如果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生工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祥细情况见工伤保险条例)

(五) 建筑、水利水电、交通桥梁等行业怎样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缴纳五险一金,按原有模式参保,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流动性较大的特别是农民工,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保,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

(六)办理业务流程

1.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到陆良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缴纳农民工保证金。

2.到陆良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3.到陆良县地税局缴纳工伤险费。

4.凭缴费发票到陆良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开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5.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业务办理需提供报表

1.《曲靖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电子文档》

2.《曲靖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

3.《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核定表》

4.《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5.《建设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6.《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款退还申请核定表》。

(八)注意事项

1.建筑企业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向社保中心备案;

2.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报社保中心备案;

3.工程项目延期申报:

1)如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延期的,需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2)如因拆迁、过失、天气等其它非工程量追加原因延期的,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向社保中心申报备案。

4.工程项目未开式而取消,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工伤保险费需提供:总承包单位退费申请;缴费发票原件;两份《参保证明》;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两参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所有材料都是一式三份)

1.《申请审核表》。

2.《户口册》复印件(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印在一页上。

3.本人《领取生活补助证明》。

4.本人退伍证复印件。

5.《独子证》复印件(无〈独子证〉的不需提供)。

6.到龄的还需提供半寸免冠照片两张。

(二)办理程序: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到民政局优抚科室开具<<领取生活补助证明》。

2.携带本人《领取生活补助证明》、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领取《两参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3.携带已填写好的《申请审核表》、户口册和身份证份复印件、《领取生活补助证明》、退伍证复印件到县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领取《补缴通知书》。

4.到县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带现金或银行刷卡)。

5.到县社保中心财务统计信息科办理入帐登记。

6.到县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7.携带一张半寸照片及一份档案到社管科办理退休待遇并领取《发放证》。

8.到南门街农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人员就不办678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d525ea75232f60ddccda38376baf1ffd4fe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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