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8-10-08 19:04: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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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业务手册

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0830日发布

目  录

1

一、受理范围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 3

四、许可人员 3

五、批准条件 3

六、申请材料 4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 5

九、许可证件 5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5

十一、许可办理 5

(一)通则 5

(二)申请 5

(三)受理 6

(四)审查 7

(五)决定 8

(六)决定公开 9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9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9

(九)许可服务 9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9

十三、投诉举报 10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1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2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3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14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 15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编写人为张永宏,审核人为陈青、刘绍波,审定人为何旭东。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2.《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具体内容可通过http: //www.sara.gov.cn查询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官渡区辖区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是我局取得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五、批准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不具备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

2.无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没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七、许可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十一、许可办理

(一)通则

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决定公开等环节。无子项办理流程。

(二)申请

1.通则

申请阶段包括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送达以及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等环节。

2.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为窗口、信函接收。各接收方式的要求及适用情形无限制,无委托接收单位。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名称: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邮编:650200

传真号码:0871-********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各种接收方式所接受申请材料的登记方法按年度统一排号登记,以收件时间先后为序;登记信息:编号、收到申请时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单位名称(申请人)、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7项信息并予以编号。

各种申请形式下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的方式按照DB53/T 545赋码规则要求进行,对同一事项只进行一次赋码。

4.收件凭证

收件凭证获取方式为:窗口收件的现场发放;信函收件的按申请人标明通讯地址寄送。

收件凭证内容为: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等内容。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在申请阶段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服务项目和内容:讲解相关政策依据及办理流程。

(三)受理

1.通则

受理阶段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等环节。

2.受理审核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当天给出审核意见。

3.补正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受理决定

a) 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含以下内容:受理事项内容、份数为12联(我局自留存根联);给予对象为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

b)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含以下内容:不予受理事项内容、份数为12联(我局自留存根联);给予对象为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人。

(四)审查

1.通则

采用的审查方式及相应流程和要求,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由实施机关内部清真食品监管站站长岗位负责审查,不得多环节或者以审核、复核等名义多层级审查。

2.审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书面审查

a)审查时限:应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申请受理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3个工作日内;

b)审查内容:审查具体申请事项内容情况是否属实;

c)审查实施: 审查人员分析研判是否符合批准条件;

d)审查结论及处理:审查结论及处理方法:符合初审条件的承诺时限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如需核查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初审条件的出具不予同意批准决定书。

4.实地核查

a)核查时限:实地查看及听取意见,3个工作日内现场查看场地情况、管理组织,考察人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b)核查人员的确定及人数:核查人员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有执法证人员2人以上组成;

c)核查内容:是否符合《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d)核查准备:对照申请情况提供相应依据或证明材料;

(五)决定

查通过的,按要求主管领导审核。对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决定公开

决定公开的方式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许可服务

1.预约:请拨打电话0871-********预约办理时间。

2.许可咨询

1)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邮政编码:650200

4)网络咨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mzw.km.gov.cn 政务微博网址 http://weibo.com,微博帐号:官渡民宗;电子邮箱:gdqmzj@126.com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回复、信函回复

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官渡区民族宗教局办公室。

回复时限2个工作日

3.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871-********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需要,运用书面检查、实地勘查、随机抽查、分类监管、投诉举报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督检查。

十三、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电话投诉:0871-********

网上投诉:电子邮箱:gdqmzj@126.com

信函投诉: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邮政编码:650200;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官渡区纪委驻区卫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7375931;网站:官渡区门户网站(http://gd.km.gov.cn/),电子邮箱:gdqmzj@126.com

附件1

许可流程示意图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第 ××

××××

您(贵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还需提供或补齐以下材料:

需要补充的材料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第 ××

××××

您(贵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还需提供或补齐以下材料:

需要补正的材料

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3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 ××××〕第××

   

您(贵单位)于 2018 ×× × 日提交的,关于××××× 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现依法予以受理。本单位将自即日起 ×× 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编号:〔×××× 〕第××

 ×××× 

您(贵单位)于 ×××× ×× ×× 日提交的,关于申请××××× 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规定,现依法予以受理。本单位将自即日起 ×× 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受理机构印章)

联系电话:

附件4

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第××

宗教业务××

现转上××××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 件,请审查办理,并于 日前将审查意见报办公室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承办机构接件人(签字):

××××××××

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存根)

                编号:〔××××〕第××

宗教业务××

现转上××××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件,请审查办理,并于 日前将审查意见报办公室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受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承办机构接件人(签字):

××××××××

附件5

XXX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XX民宗许〔××

××××

经审查,你(单位)于××××××××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符合《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人(签名): XX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局)

×××××××× ×××××× ××

(注:此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办理机关各一份)

送达回执栏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时间:

被送达人(签名): 被送达人联系电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84c5ed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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