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王拓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1期
内容摘要:P2P网贷平台面临的诸多刑事风险中,最易触发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成立的正当性根据,其保护的法益在于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高息利诱、关联公司担保、虚构假标等诈骗方法吸收公众资金并投资于非宣传项目的行为定性,不能简单地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应当审查资金流向情况。P2P网贷企业应当积极寻求升级转型,业务上秉持“谦抑性”,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这个三方构造中,一个“P”代表出借人(投资人),“2”就是互联网的平台方,另一个“P”代表借款人(用资人),借款人通过平台提交借款需求,平台进行审核后发布借款标,出借人再进行投标。在原初的模式中,平台只是担任纯中介角色,并不参与到借贷的资金交易中,对于借款人逾期造成贷款人的损失,平台也不给予垫付。
自2005年以来,以Zopa、Lending Club、Prosper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欧美兴起,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2007年8月,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并正式运营,随后P2P网贷平台在国内快速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止2015年11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769家,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已增至4005.43亿元。然而,一方面是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杂草丛生,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5年11月底,全国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175家,占全部平台数量的31.18%,这些问题平台的表征为提现困难、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尤其是2015年12月初,某著名网贷平台因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引起了行业巨震。吕某及其“发展创投”平台也仅是上述问题平台的一个缩影而已。因此,P2P网贷平台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规制范畴,如何有效打击异化的P2P以保障正常的P2P的有序发展,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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