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26 15:33: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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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及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建立完善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管理体系,规范对办公用房及设备的管理、使用,明确和落实办公设备使用和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办公用房使用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直管发〔201371号)、省群教办《关于落实中办督查组意见深入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群办发〔20139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办公用房使用遵循符合规定、整合资源、有利工作原则。

(一)正处级干部(主要领导)配置单间办公室。

(二)副处级实职(班子成员)原则上配置单间办公室。

(三)其他处级干部原则上不配置单间办公室。

以上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依据市编办核定的处级干部职数,按每人12㎡核算。

(四)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依据在编在岗人数,按每人6㎡核算。

(五)机关工勤、公益岗位、借调人员等,办公室使用面积按每人3㎡核算。

(六)司机、卫生保洁、保安等人员使用面积计入公共服务用房,不核算办公室使用面积。

(七)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考虑到房间结构、实际使用面积利用率等因素,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在30%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者隔断;在30%50%以内的,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但单位整体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控制在30%以内。

二、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办公设备是指机关各科室在日常工作中用于办公和服务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具体包括,办公家具类:空调、饮水机、办公桌椅、档案柜、文件柜;电脑及相关附属设备类:含电脑、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影视摄录及播放设备类:摄像机、数码相机等。

(二 )办公设备统一由办公室进行管理,负责机关办公设备检查、验收、登记统计和调配工作,负责监督控制办公设备设施的耗材、能耗、维修成本,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合理使用。

(三)办公设备的申购。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办公室提出设备购置申请,由局机关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设备购置后由办公室设备管理人员将购置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购置日期、购置地点、商家名称、联系电话、售后年限、购置价格以及购置人等基础资料备案。

(四)办公设备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使用的办公设备负责,办公设备具体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所使用的办公设备负责。

(五)办公设备个人领用时由办公室查验办公设备使用情况是否完好,并办理签字领用手续后领用,签字手续由使用部门和办公室、财务科留存。

(六)办公设备使用由办公室建立电子档案台帐,办公室和具体使用部门分别存档备查。电子档案台帐要列明办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购置日期、购置地点、购置人、购置商家名称及联系电话、购置价格、使用年限、售后服务年限、领(使)用部门、使用(责任)人、调拨日期、调拨部门、校准日期及维修(护)方面的故障原因、维修(护)日期、更换部件、维修(价格)等。

(七)办公设备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妥善保管、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他人。

(八)设备直接责任人调离时,由办公室及科室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查看本部门设备管理台帐,了解调离人员使用的设备,并将设备统一收回备案登记,由办公室进行再分配。

(九)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办公室,说明故障情况,由办公室指定设备专业维修公司进行检修,并在办公设备台帐中填入完整的维修记录。

(十)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或主要使用人员对设备使用年限、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报主管领导后决定是否报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97633881c758f5f71f6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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