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11-09 15:53: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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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记录 Revision Records

1. 目的 Purpose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房机制转变、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为货币工资分配的有效方式,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能力

2. 范围 Scope

适应于公司全体雇员

3. 权责 Responsibility

人力资源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 定义/缩写 Definitions/Abbreviation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a)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b)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5. 程序 Procedure

5.1 缴费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2%

5.2 缴费基数:
月最高缴费额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确定。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4元,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265元。
月最低缴费额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并确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705元,月最低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85元。
实行基数:


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员工新入职时,无法取得员工当月工资,所以只能按照保底工资进行缴纳,保底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所以以最低缴费基数进行新员工缴纳基数。

5.3 缴费时间
每月15号(包含15号)之前,在公积金柜台0304号窗口进行缴纳,或在滁州住房公积金官网进行网报操作

5.4 缴费细则

1.员工入职30天以内必须缴上住房公积金

2.员工在上月16号至本月15号之间入职,在本月15号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

3.员工在16号以前入职的,在当月15号缴纳住房公积金

5.5 缴费操作:
1.网站操作,参考公共盘,SOP
2.柜台操作,新增、减少,做好增减表,一式两份盖公章,送至柜台,现场办理

6. 相关文件 Reference Documents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版)

《员工手册》

7. 记录 Records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ef2f3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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