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doc

发布时间:2020-10-20 07:58: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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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号:政府令第35

发布日期:1999-5-4

执行日期:1999-5-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注重质量和实效,坚持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

第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

(三)审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

(四)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评估。

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三)按规定保障继续教育经费;

(四)检查、评估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培训证书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晋级。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以下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二)教师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四)其他类别的培训;

(五)学历进修。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按照不同类型完成相应的学时。新教师的培训应在试用期内安排。

骨干教师培训和其他类别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职务培训成绩。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经批准可免予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相同内容的培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9538b84a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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