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12】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8 20:23: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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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2 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字体:【大】【中】【小】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122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d62490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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