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0-10-13 10:40: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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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来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扶贫精准发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统筹组织、部门具体开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辅助性岗位。包括乡村扶贫信息员、就业信息员、生态护林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农村保洁员、河道管理员、生态环境管理员、农村饮水管理员、禁毒防艾宣传员、治安巡逻员等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稳定贫困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家庭、重病家庭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坚持程序规范,管理到位,公开公平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制定具体岗位的管理细则,乡镇负责具体落实,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考评工作,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发挥效益。

  第五条 摸清基础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就业需求的贫困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岗位需求,掌握贫困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第六条 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或本地贫困劳动力现状),有机统筹整合各部门政策支持,制定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细则,公开发布乡村公益性岗位用工信息。上级职能部门有资金支持、有目标任务的,应优先完成。

  第七条 公布岗位信息。县直岗位开发由有关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村委会配合,对拟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岗位要求、工作地点、管理考核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三章 岗位安置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原则上年龄在1665周岁,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者,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者,原则上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在村委会张贴或网站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级评审。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或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员开展评审,确保人岗匹配,并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审核审批。公示期满无异后,由村委会将岗位信息和拟聘人员上报至乡镇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审核上岗。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第九条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聘用协议须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安置期满后,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照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管理运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村级承担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严格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

  第十五条 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 薪酬拨付

  第十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800/月的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按照办理流程和要求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发放。

  (一)申请补贴。由村委会按照安置资金来源填写《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花名册》,连同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按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二)补贴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三)补贴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按资金来源报县市职能部门审核。

  (四)补贴发放。县市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请财政部门拨付,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对应乡镇人民政府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到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可统筹整合人社、扶贫、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项目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安置,也可自筹资金自设岗位安置。属沪滇劳务协作项目的从上海市对口支援沪滇劳务协作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县市要管好用好补贴资金,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cda77e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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