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精选及详细解析1013-48

发布时间:2023-03-07 04:40: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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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精选及详细解析1013-48

1.甲急需偿还“套路贷”,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被丙拒绝。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担保,就杀了丙的妻子。丙连忙为甲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都属可撤销合同

B.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保证合同当事人乙、丙之间不存在胁迫,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有效

D.如果乙、丙订立保证合同时,乙知道甲的胁迫行为,那么受害人丙享有撤销权,否则,由于乙是善意的,丙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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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胁迫

【答案】B。解析: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1故意预告实施危害;(2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3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4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因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2因胁迫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3因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非可撤销。A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胁迫,无论相对人于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的胁迫行为,受害人均享有撤销权。此点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原因是,胁迫的危害性较重。须注意:这里的第三人采狭义的理解,不包括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丙和乙。当事人均未实施胁迫,但保证合同以外的甲对丙实施了胁迫。由于胁迫的危害性巨大,故无论乙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悉第三人甲的胁迫行为,受害人丙均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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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6ab26572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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